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國大陸稅種——增值稅劃定的開徵對象之一。根據1994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第059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規定,界定的範圍如下:

  • 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均為一般納稅人;
  • 非企業性單位如果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且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自1998年7月1日起,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除外),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勞務的小規模企業和企業性單位,賬簿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 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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