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


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隶属于中华民国国防部法律事务司,专门审理中华民国国军尉级军官士官士兵触犯《陆海空军刑法》及其特别法之第一审案件。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除职掌辖区内军法案件审理外,并职掌辖区部队、军事单位及国军官兵、眷属、军中聘雇人员之法律服务暨辅导诉讼业务,设有市话免付费法律服务专线(0800-880-585)提供服务。

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
Military Northern District Court, MND
设立1999年
司法管辖权 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市新北市宜兰县基隆市桃园市新竹市新竹县苗栗县马祖地区花莲县台东县绿岛地区兰屿地区
所在地桃园市八德区兴丰路868号
法官选任方式军法官考试
设立法源军事审判法
上诉法院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
检察机关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
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院长

历史 编辑

1999年,因应司法院释字第436号解释《军事审判法》为现役军人涉及相关犯罪案件之刑事特别程序,须由法律定之且必要符合民主人权之保障与程序正义,其刑罚权发动亦为中华民国之司法权,以及修正《军事审判法》将军事审判机关从军事机关下改为地区制,依照修正《军事审判法》之规定,成编于1999年10月。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34条和第237条。现役军人于承平时期,若触犯《陆海空军刑法》之凌虐部属罪、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阻挠部属请愿等,以及违犯杀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机关追诉、处罚。凌虐部属罪、不应惩罚而惩罚罪、阻挠部属陈情罪等军刑事案件,自《军事审判法》修法公告后,非战时期的军人案件移转至普通司法机关追诉处罚,至于其他刑事案件将于公告后5个月后施行。同年10月,最高军事法院与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专案编组成“国防部北部地区法律服务中心”,高等以下法院编入司令指挥部法律事务组,但一旦进入战争时期即恢复原军事法院功能。[1]

审判庭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1. ^ 组织资讯,国军法律事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