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社会劳动

易服社会劳动中华民国(台湾)的一种司法制度,由2008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刑法》第41条修正案规定。易服社会劳动是指被处以六个月以下自由刑拘役者可以无偿进行社会劳动(如清扫大街)为代价换取免入狱服刑。易服社会劳动每6小时的劳动可折抵刑期1日,需要在一年内完成所有社会劳动。台湾的司法部门认为,易服社会劳动可以回避短期自由刑的缺陷,并帮助犯罪者更生融入社会[1][2]

类似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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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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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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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社會勞動制度簡介. 台湾宜兰地方检查署. [2018-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9). 
  2. ^ 社會勞動人問答集. 台湾桃园地方检查署. [2018-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