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廷谟(?—1661年8月12日(永历十五年七月丙寅)[1]),嘉言福州府闽县[2]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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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廷谟是吴贞毓的岳父,担任户部员外郎永历八年(1654年)爆发十八人之狱,他被孙可望擒获,遭拷打到断臂,后来得释,升任仪制郎中。两年后(1656年)他和高𪟝邬昌琦许绍亮上疏劝告李定国刘文秀不要和马吉翔过分来往,遭永历帝杖打一百五十次,并除名;不久李定国在金维新劝谏下联同刘文秀解救他们,才能恢复官职[2][3]

永历十二年(1658年)三月,裴廷谟和许绍亮、金简、周官接连疏劾马吉翔,未获理会,后来他和邬昌琦一同在咒水之难遇害[4][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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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钱海岳《南明史·卷四·本纪第四》:(永历十五年七月)丙寅,缅人咒水戕从臣……
  2. ^ 2.0 2.1 钱海岳《南明史·卷五十九·列传第三十五》:(高)𪟝与邬昌琦、裴廷谟、许绍亮患之,合疏言:“二王功高望重,不当往来权佞之门,蹈孙可望故辙。”疏上,二人怒,不入朝。吉翔激上怒,命各杖百五十,除名。定国寻悟,偕文秀救之,得复官。……廷谟,字嘉言,闽县人。吴贞毓妻父。官户部员外郎。安龙之狱,为可望所执,不屈,掠治折臂。已得释,晋仪制郎中。
  3. ^ 《爝火录·卷二十六》:丙申、大清顺治十三年 永明王永历十年、鲁王十一年……秋七月丁未朔,晋王李定国、蜀王刘文秀时诣马吉翔、庞天寿家,光禄少卿高绩(𪟝)与御史邬昌期(琦)患之;合疏言‘二王功高望重,不当往来权佞之门;恐滋奸弊,复蹈秦王故辙’!疏上,二王遂不入朝。吉翔激王怒,命各杖一百五十,除名。定国客金维新走告定国曰:‘绩、昌期诚有罪,但不可使朝廷有杀谏官名’!定国即偕文秀入救,乃复二人官。
  4. ^ 钱海岳《南明史·卷五十九·列传第三十五》:昌琦、廷谟死咒水之祸。……永历十二年三月,与(许)绍亮、(金)简、周官交疏劾(马)吉翔,不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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