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宪章 (文化遗产)

雅典历史文化纪念物修复宪章(英语: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numents)简称雅典宪章,1931年在雅典举行的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内容包括七项主要决议和大会的一般性结论。

七项主要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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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雅典的大会上,制定的七项主要决议并称为“修复宪章(Carta del Restauro)”:

  1. 为“修复”一事,建立涵括实务操作及意见咨询层面的国际组织。
  2. 提出的修复计划应接受广泛的知识评断,以避免致生错误使构造物丧失其特征和历史价值。
  3. 所有国家应以国家层级立法解决历史场所的保存问题。
  4. 已经发掘但未能立即修复之遗址应该回埋以保护之。
  5. 现代的技术和材料可以使用于修复工作。
  6. 应就历史场所给予严格监管的保护措施。
  7. 应关注历史场所邻近区域之保护。[1]

一般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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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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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纪念物的行政与立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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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纪念物的美感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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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物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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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纪念物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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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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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物的维护与跨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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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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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举办的第二届国际历史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建筑师与技师会议通过采行“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维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该宪章继承雅典宪章的部分观念,对象从从单一物件扩展至场域,比起1931年的雅典宪章更具前瞻性与细腻性,是目前在文化资产保存维护领域最被认可之国际宪章。[2][3]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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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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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ICOMOS. "The 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numents - 1931". https://www.icomos.org/en/charters-and-texts/179-articles-en-francais/ressources/charters-and-standards/167-the-athens-charter-for-the-restoration-of-historic-monument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文化部文化资产局。“文化资产保存维护之工作是否有什么规范或准则?”。 https://www.boch.gov.tw/qainfo_150_907.html[失效链接]
  3. ^ 傅朝卿翻译、导读。“威尼斯宪章 1964”。 https://twh.boch.gov.tw/taiwan/learn_detail.aspx?id=38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