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为中国大陆用语,指一种消费者售后服务模式,“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但通常有期限限制,主要法源来自《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常简称为《新三包法》)。许多企业尤其外商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不明了三包制度的相关规定,或是搬用自己公司在国际的售后服务方式,造成了与法律抵触的纠纷和诉讼,是一大外商司法争讼来源。

目前中国大陆市场多数牵涉机械运转或力运作的日用品都纳入三包
近年一些食品药品也由厂家主动提供三包服务

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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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2]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所谓三包的原始概念。理论上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都在必须提供三包范围内,进口产品也在范围内。

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形式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3]此后逐级渗透至部门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加强了可操作性,第一批官方强制发布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彩电视、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音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摩托车缝纫机钟表。21世纪后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 (PC)、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也加入。

之后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也看出了三包的影子,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促进作用。央视13台也开辟了每周质量报告一节目在社会推广三包观念和适用案例。

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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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 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 不符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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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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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店家不得异议、不得收取运费或任何费用。

十五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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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店家不得异议、不得收取运费或任何费用。

三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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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修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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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换货同型号同规格。

修理后再次损坏修理第二次回来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退货。

三包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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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4],违反三包精神,因为很多产品不经使用或使用一段期间,不能发现其问题,而折旧费又没有标准随商家喊价,造成三包权益受损。[来源请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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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2017-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6). 
  2. ^ 国务院,1986,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 国家技术监督局《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技监局质发[199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