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诺号事件,是台湾日治时代昭和10年(1935年),因荷兰籍商船“朱诺号”(珠诺号,Juno)引起的司法诉讼,最后导致台湾总督府和在台军部的对立事件。也译珠诺号事件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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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0年(1935年)4月7日,英国公司雇用的荷兰籍商船“朱诺号”从淡水航向新加坡的途中,得知吕宋岛方面发生台风,为了躲避台风,而进入不开港场的澎湖马公港,海军马公要港部及陆军澎湖岛宪兵分队判断该船非避难入港,将船长送交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检察局。该船的投锚地点不仅是不开港场,同时也是“要塞地带法”上的第三区警备地域,因此军方怀疑船长是刺探军机的间谍

4月17日的第一审公判,被告及辩护人强调因避难而入港,但是,参考人马公要港部参谋主张该船入港时台风业已消散,无海难之虞,并且被告在马公近海的海图上,有疑似刺探军机的纪录等根据,认为被告是间谍。另一方面,检方以无明确的证据认定被告为间谍,依违反“船舶法”,求处罚金两千圆。然而,4月27日的判决,法院采纳军方的主张,除了罚金两千圆,并没收船舶。

5月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诉。5月5日,军部不满检方求刑太低,向中川健藏台湾总督平冢广义总务长官今川渊台南州知事提出意见书,主张严罚。5月13日,第二审开始,被告辩护人随即请求移转管辖,请求的理由是“高雄、台南两州下的海友会、在乡军人、海军军人、其他民众”之间故意穿着军服出入法庭,牵制法院的行动明显,所以难期审判的公平。5月22日,高等法院准许请求,因此第二审在台北地方法院再开。但是,此举使军方态度更加强硬,6月5日,台湾军发表声明批评移转管辖之举。

检方在第二审求刑和第一审相同,但是,6月10日的判决,法院只认定该船非法进入不开港场,意即不认定该船的间谍和避难行为,减轻量刑,仅判决罚金五百圆,且取消没收船舶。6月15日,因被告和检方皆未上诉,判决确定。[1][2]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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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决造成总督府和军部的对立,6月16日,台湾军发表对“太过宽大”的判决表示“遗憾”的声明。日后双方对立扩大,演变成要求撤废“软弱文官总督”,拥立武官总督的运动。年末,总督府撤回对军部“对司法权的置喙”的批评,双方大致上和解。翌年(1935年),预备役海军大将小林跻造就任台湾总督。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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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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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政公论’“波澜を生んだジュノウ号事件”,昭和10年7月5日
  2. ^ ‘法政公论’“ジュノー号事件と其の飞沫”,大里武八郎,昭和10年12月20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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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浦正孝 编著‘昭和・アジア主义の実像―帝国日本と台湾・“南洋”・“南支那”’ ミネルヴァ书房、2007年
  • 梁华璜,〈珠诺号事件与台湾南进国防论〉,收於氏著,《台湾总督府南进政策导论》。台北县板桥市:稻乡出版社。2003年元月。页9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