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开放空间

城市开放空间(英语:urban open space),又称城市开敞空间,也简称开放空间开敞空间,系城市规划及法律用语,其定义为于建筑基地内留设可连通道路并供公众通行或休憩之空间[1],近似于日本的“绿地”。开放意味着必须对公众开放,供市民休闲;是户外的,而非室内的;包含植被。开放空间的定义有时是含糊不明的[2]都会公园广场绿园道公路均属开放空间。

福赛斯公园英语Forsyth Park萨凡纳市中心内的一大片城市开放空间。
印度奎隆市内的Asramam Maidan,是喀拉拉邦各城市境内最大的开放空间。
美国纽约州特洛伊的华盛顿公园是私有开放空间的一个案例。

一些城市为了让民间业者、土地发展商主动创造公共空间,城市政府实施“奖励性开放空间”措施。民间业主在私有的物业内提供公众使用的公共空间,以换取额外的奖励容积,这种公共空间则是私有公共空间,英文简称为 POPS[3]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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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城市开放空间”可以描述许多类型的开放区域。一种定义认为,“作为发展的对应物,城市开放空间是一种自然和文化资源,既不是‘未利用土地’,也不是‘公园和游憩区’的同义词。”另一个是“开放空间是表面向天空开敞的土地和/或水域,有意地获取或被明文要求(consciously acquired or publicly regulated),以提供娱乐的机会、保育和城市塑造的功能。”[4]几乎在所有情况下,实际上,该术语所指的空间几乎城市是绿色空间。然而,有一些城市绿地虽然不是公有、受到监督的,但仍被视为城市开放空间。

而从另一个观点看,公共空间在一般意义上被定义为除家庭和工作场所之外的集会或聚会场所,通常允许公众进入,并促进居民互动以及提供联系和接近的机会。[5]该定义意味着更高层次的社区互动,并将重点放在公众参与上,而不是公有或管理上。

现代意义的“开放空间”最早由英国的1877年《大都市开敞空间法》(Metropolitan Open Spaces Act 1877)定义,它也是与开放空间相关的最早的法律法规。该法的1906年版定义开放空间如下:

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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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开放空间为市民提供的益处大致可分为三类:游憩生态美学价值。城市开放空间给造访的游客带来的心理效益随着生物多样性的增加而增加,[7]这表明仅有“绿色”是不够的,绿地的品质同样很重要。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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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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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內需產業小百科》 - 〈Public open space〉. 嘉实资讯. [2015-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9). 
  2. ^ 中华民国建筑师杂志社. 〈開放空間法定架構〉. 《建筑师》. 1993, 第 19 卷. 
  3. ^ 杨震、徐苗. 〈私人拥有的公共空间的演变与批判:纽约经验〉. 《建筑学报》 (北京: 建筑学报杂志社). 2013-06-20. 
  4. ^ Marilyn. "Decision Making in Allocating Metropolitan Open Space: State of the Art." Transactions of the Kansas Academy of Science 1975. pp 149–153.
  5. ^ Francis, Jacinta; Giles-Corti, Billie; Wood, Lisa; Knuiman, Matthew. Creating sense of community: The role of public spac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sychology. 2012, 32 (4): 401–409. doi:10.1016/j.jenvp.2012.07.002. 
  6. ^ Open Spaces Act 1906. [2019-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31) (英国英语). 
  7. ^ Fuller, R.A.; Irvine, K.N.; Devine-Wright, P.; Warren, P.H.; Gaston, K.J. Psychological benefits of green-space increase with biodiversity. Biology Letters. 2007, 3 (4): 390–394. PMC 2390667 . PMID 17504734. doi:10.1098/rsbl.2007.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