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乌拉跨氪/2014年7-8月

最新留言:9年前由Outlookxp在话题一杯茶送给您!内发布

User talk:乌拉跨氪/2014年7-8月/header

给您一个星章! 编辑

  勤奋星章
钦佩您的贡献! - I am Davidzdh. 2014年7月1日 (二) 03:41 (UTC)回复

您对610办公室条目保护,不符方针。 编辑

您好,您对610办公室条目保护,不符方针。并未陷入编辑战,且Zhxy_519未依方针编辑、删除第三方可靠来源。而且在请求保护区,机器人管理员并不认为有编辑战。您的作法,可能被认为有言论审查的嫌疑。请您作为管理员,提出全保护条目的方针理据;同时,何以您皆不处理对User:Zhxy_519在VIP破坏区的投诉呢?Wetrace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06:14 (UTC) 投诉乌拉跨氪管理员涉及滥权保护条目,有言论审查之嫌?回复

管理员您好 编辑

乌拉管理员您好,以下内容 发表于互助客栈#其他#投诉。希望您能依据方针,说明您的管理行为 是否合宜。

  1. Zhxy519请求保护条目-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该条目遭User:乌拉跨氪全保护一个月,在下质疑形同“言论审查”;且乌拉管理员删除在下的投诉理由。概况如下:
    1. 管理员User:Liangent机器人在请求保护也面上面提出 实际情况可能尚非编辑战。
    2. 在下于请求保护留言“Zhxy_519持续回退他人添加的第三方可靠来源(美国官方报告 对此办公室的描述),以及删除中国媒体7月2日报导有关“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利用 央视CCTV 污蔑法轮功,讨好江泽民、周永康等人”。当其他用户 屡屡做出改进、寻求共识的努力(Wetrace把原来其他用户遭回退内容,浓缩但保留原意,从4000多字元改成2000多字元),Zhxy_519仍一再删除,完全无方针依据。然后,Zhxy_519却来声请保护条目?”注:该中国大陆媒体报导指出“李东生任中国中央电视台副台长时,为讨好江泽民和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利用CCTV铺天盖地污蔑法轮功。在610主任刘京退休后,没人愿接班维持镇压,对法轮功有血债的江派掌门人周永康李东生升半级,提到610办公室主任正部级,后又把李东生(宣传部副部长)塞到公安部当副部长。
    3. 当在下Wetrace于此页面说明上述“没有保护条目”之必要,以及Zhxy519三次不当回退之情况后;在下也并未继续编辑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条目 。
    4. User:乌拉跨氪突然对610办公室条目保护。编辑战不存在,不符方针,毫无必要。
    5. 事实上,该条目并未陷入编辑战,且Zhxy_519未依方针编辑、删除第三方可靠来源。请User:乌拉跨氪提出全保护条目的方针理据。
  2. 另外,在下对User:乌拉跨氪管理员的奇怪行为提出疑问:
    1. 迟不处理6月下旬以来多次对User:Zhxy_519在VIP破坏区的投诉。
    2. 近期几天,包括李洪志明慧网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三条目,陆续被全保护。然而在以上三条目中,User:Zhxy_519的编辑不符方针,以及两组匿名IP严重违反WP:生者传记方针,至少遭5次VIP投诉,管理员皆未处理。
  3. User:乌拉跨氪管理员 把在下于Zhxy519请求保护条目-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的“无保护必要说明、质疑乌拉管理员不符方针”被删除之投诉内容的文字“全部删除”,是否想阻挡其他管理员、用户注意 其操作恐不符方针?
    1. User:乌拉跨氪刚刚终于出手,认定Zhxy519非破坏,但却删除 在下、Marvin 于VIP投诉 Zhxy_519 人身攻击等行为 之内容,Zhxy_519在回应中再次涉及人身攻击的内容被删除之VIP举报内容&涉及人身攻击之证据,以及前面多次举报投诉 Zhxy519未获处理的抗议
    2. 之前未获处理投诉
      1. Zhxy519 已经多次 涉及人身攻击、也违反WP:方针,但上次举报管理员也未处理(【Marvin举报Zhxy_519_6月21日】、【Wetrace举报Zhxy519_6月29日】)。在上面又以攻击、贬低的词汇对待不同意见的用户。
      2. 6月30日和Zhxy519在编辑条目时,出现IP用户维护Zhxy_519的编辑立场、违反WP:生者传记、违反3RR,经三次举报两组IP用户(【Wetrace举报119.187.168.170】、【Wetrace举报123.134.48.77】、【Yxyang93举报123.134.48.77】),管理员皆未处理。Wetrace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07:27 (UTC)回复
(!)意见--乌拉管理员您好,您先前已经多次管理行为有相当的争议性,过往您也未回复实质理由。敬请您珍惜管理员的信誉。Wetrace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07:40 (UTC)回复

关于保护 编辑

烦请将黄子韬页面回退至重定向页版本,存废讨论已有共识且未重新提交存废复核,另请将EXO页面回退至以官方网站资料为基准的这一版本,以免误导读者 -找来源好麻烦肯定帮不到你 2014年7月6日 (日) 10:03 (UTC)回复

另还有EXO-M这一条目-找来源好麻烦肯定帮不到你 2014年7月6日 (日) 10:08 (UTC)回复

EXO的Kris已离团,这是不争的事实。多项证据显示,Kris本人已无回SM公司的迹象,例如:电影小时代三片尾曲是由吴亦凡本人演唱,这在SM公司是不被允许的行为,违反合约规定;另,EXO巡回演唱会以来,每一场的周边均无贩售吴亦凡的东西;且多家国外媒体报导,他已加入徐静蕾导演的剧组。无论官司结束与否,皆看不出他本人有继续待在EXO的意愿。官司的判决只能确认赔偿金,不代表Kris会回到EXO,或是SM愿意接纳他回EXO。烦请于EXO页面移除Kris的成员身份!尤其之前已有人更新移除,但后来又被补回,甚至对于页面加了保护不得更改,不知用意为何?是为误导新加入的粉丝,还是为了绑住他身为EXO成员的人气?

有关您对中华民国国民条目的保护处理方式 编辑

乌拉跨氪管理员您好:

  1. 本人针对中华民国国民条目请求半保护(鉴于User:LHD先前提出之请求未获处理),您却径行予以全保护处理,本人不表认同。半保护之目的是为了让条目不受IP用户及未有经验的新用户干扰,而本条目除本人认为IP用户编辑方式显不恰当外,尚有User:LHDUser:Kolyma均对该IP用户编辑方式不表赞同(见Talk:中华民国国民#删文、淡化)。我相信我们三位均属相对资深的用户,也都有足够的编辑经验。换言之,前几日在中华民国国民所发生的问题并非编辑战,而是有IP用户不停尝试加入不相干内容及要求要改变维基百科条目应有的陈述方式。
  2. 至于您要全保护或是半保护,本人虽不认同您的处理方式,但予以尊重。然而,本人同时提出IP用户明显违反Wikipedia:3RR的证据([1][2][3][4]),包含您在内的管理员却仍不处理,这部分就恕本人难以接受。即便该IP用户不停变换IP,适当的封禁措施也仍有必要。事实上,就是因为该IP用户不停变换IP,我与User:LHD才认为半保护是最适当的处理方式。

以上意见,尚请参酌。 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18:37 (UTC)回复

首先,半保护要求最早是User:LHD提出的,请见Wikipedia:请求保护页面/保护存档/2014年7月#中华民国国民,故合理推断至少我跟LHD都认为该用户有破坏行为。再者,IP用户先是以中华民国宪法为由拼命加入“中华民国国民拥有中华民国,是国家的主人”([5]),然中华民国宪法实际上只有写“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故该用户所写的内容亦被LHD在Talk:中华民国国民#删文、淡化指为“WP:原创总结”(而我完全同意)。又维基百科各条目若有“定义”、“名称”等章节时,向来都是摆在最前面,不仅是较专业的写法,也早已是惯例,但该用户却坚持要将“权利与义务”提到“定义与范围”之上([6])。至于条目序言应该要写什么,Wikipedia:格式手册/序言章节也写得很清楚,“序言章节应足以提供一个简洁且可独立的概述:它应该定义条目的主题、交待背景、解释条目为何值得注意,并概括和总结条目中最重要的地方(包括任何突出的争议)。”该条目是“中华民国国民”而非“中华民国宪法”,要定义的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资格认定等等。该用户明显违反方针,要在定义厘清前就先讨论权利义务,这虽然不是那种恶意捣蛋或胡乱删改的行为,但早已构成破坏。另外,身为包含中华民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国民的权利义务都多到不胜枚举,就算要探讨也应该放在文章后面,何况我认为根本没有讨论必要。况且,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系任何共和国(民国)的基本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否则如LHD所提、我所补充的,难不成国民有男有女、有不同宗教、种族、阶级、党派等中华民国宪法有提到与人民有关的内容都得出现不可?总而言之,IP用户违反方针、离题、违反Wikipedia:3RR,行为被3位资深用户认为极为不妥,也被其中2位提报破坏,管理员却视为一般编辑战,这是我所不能认同的。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7日 (一) 08:18 (UTC)回复
感谢!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7日 (一) 08:34 (UTC)回复

现在这个人开始大量破坏了,请见Special:用户贡献/123.193.101.108Wikipedia:当前的破坏#123.193.101.108。本人建议区段封禁,或至少对其所使用过的IP封禁,并持续追踪。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7日 (一) 20:42 (UTC)回复

您好 编辑

抱歉打扰,请阁下对于为何未经警告对未进行破坏的chinuan12623突然封禁一个月作出解释,谢谢!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7月8日 (二) 13:54 (UTC)回复

编辑

【词条名称:礼拜提醒】穆斯林每天需要根据日出、日落进行五次礼拜,因此任何地方、任何一个日期都有单独的礼拜时间要求。因此对于中国穆斯林而言,尤其是在旅行中的人来说,因为远离当地清真寺,陌生地方的礼拜时间又与自己平时习惯的家乡时间不同,因此他们迫切需要一款手机软件来提醒他们合适的礼拜时间。因此本文虽然介绍的是一个软件产品,却是切实为穆斯林宗教信仰服务的一款产品,而且是免费的。请编辑考虑到这一点,切勿删除。 --Bcinfo22留言2014年7月16日 (三) 07:07 (UTC)Bcinfo22回复

有关周今觉条目的版权验证 编辑

乌拉跨氪您好,刚刚看了一下周今觉条目原来的内容您认为的原文本,两者有相当差异,想知道您认为需版权验证的理由为何?祝编安--Wolfch (留言)-欢迎参加第十二次动员令 2014年7月16日 (三) 15:35 (UTC)回复

乌拉跨氪您好,谢谢您的细心说明及提报侵权(这様的侵权真的不容易发现),祝编安--Wolfch (留言)-欢迎参加第十二次动员令 2014年7月16日 (三) 16:14 (UTC)回复

建议阁下将岳路平词条回退到未发生争议前的版本,以保持中立 编辑

我赞同阁下对该词条进行保护以避免进一步争议,但是阁下是否应该回撤到争议前的版本,而不是对参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所创建的版本进行保护。以免影响中立性。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7:55 (UTC)回复

赞同阁下,但百科应本着中立和事实的精神 编辑

我赞同阁下的意见,但现有版本的保护可能误导他人,个人觉得不妥,建议回退到管理员范上一次做出保护的版本。这样子比较妥当。具体版本可以查阅该词条历史记录。感谢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8:09 (UTC)回复

阁下如果不赞同我的自己是否应该告知我一下? 编辑

如阁下认为我提出的意见不当,是否应该告知一下 。我在一直等待阁下的回复。烦劳阁下。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8:39 (UTC)回复

感谢阁下回复,我认为的误导可能性事件如下 编辑

争议方所添加的两个网络事件舍利回家和艾末末事件没有提供相关内容说明和佐证。添加的内容提及的到底是什么事件?事情的经过和原因是什么?岳路平在该事件中的作用和关系是什么,基本事件描述是否过于简单,让人无法理解其添加以上内容的原因,建议待保护结束后由各位编辑者完善相关内容和提供有效佐证后再予以添加该内容,在保护期间尽量保留简单的人物描述,以免引起质疑和争议,建议管理员阁下可以参考该词条讨论页中的提出的一些疑问。以供参考,不知是否妥当,烦劳阁下指正,谢谢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9:11 (UTC)回复

感谢阁下参考我的意见 编辑

感谢阁下参考我的意见,但是阁下未删除舍利回家事件,不知原因如何?该事件也存在我提出的问题,而且在我之前找到的网络佐证中岳路平先生似乎有借此事件复仇的描述,在未对此事件完整描述和提供其他佐证前留存似乎不妥,如管理员阁下需要我之前提供的网络链接。我可以从新提供。如阁下确实认为无需删除了,劳烦阁下说明。让我好了解阁下的意见。另外有一点不知阁下是否可以给我指正。我之前编辑的版本提供了大量网络链接进行佐证,其引用的内容也多为岳路平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述的内容 ,之前确实存在版权问题,在其它管理员和巡查员的提醒后,我已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在中立性和不破坏原文内容下进行完善修改,而争议的对方却删除了我的内容,如我的内容有不完善处可以继续完善,这让我觉得无法理解,是否是我在编辑中存在什么不妥之处,请管理员阁下指正,劳烦阁下了谢谢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9:42 (UTC)回复

管理员阁下您刚刚对岳路平词条进行保护就有其他用户将版本回复到第一次争议较大的版本 编辑

这位用户目前编辑的版本存在较多问题,在岳路平词条讨论页中已有网友提出,继续使用似乎不妥,另外管理员阁下刚刚做出保护就有用户做出争议性编辑,请阁下予以查实,我建议使用第一次争议时管理员范最后保护的版本以避免新一轮的词条大战。望管理员阁下查实,感谢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9:55 (UTC)回复

管理员阁下是否可以帮忙维护词条争议的公平性和中立 编辑

用户Qazwsaedx目前编辑的岳路平词条版本本身存在较多争议,本人也与多位管理员讨论过。本着中立性原则建议最起码保留在 管理员范在本词条第一次争议时所保护的版本2014年7月9日 (三) 16:19‎ 。但是用户Qazwsaedx却在保护期内依然使用存在争议的版本,是否有有失中立的地方,用户Qazwsaedx也未做出合理化说明。不知道管理员阁下是否方便解决,或者帮忙提出其它处理方法。至此感谢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10:23 (UTC)回复

机器人创建条目 编辑

您好,在下注意到您曾经使用机器人创建大量来自台湾植物数据库的条目,但奇怪的是,不少条目名称和内容使用的却是简体,这可能会对繁简和地区词转换带来障碍。例如,简体台湾拟附干藓无法正确转换为正确的擬附幹蘚;再如,通条树中国大陆称为“旌节花”,通条树是台湾用语,使用简体命名不利于地区词转换。因此在下冒昧询问,可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例如将这类条目批量移回繁体?—Chiefwei - - - 2014年7月20日 (日) 07:32 (UTC)回复

主要是在下也不知道受影响的条目究竟有多少,有资料说两岸属名不同的就有400多种,但具体资料在下未能找到。—Chiefwei - - - 2014年7月21日 (一) 04:23 (UTC)回复

联系方式 编辑

请问您的Google环聊号是多少?请告知,以便能联系到您,谢谢。--Azunyan(留言) 2014年7月25日 (五) 09:45 (UTC)回复

申请对“明孝宗”条目进行保护 编辑

今日,明孝宗条目被来自百度贴吧“明孝宗吧”一群人的持续修改,其修改多出于自己的原创,即便引用之《明朝那些事儿》,且不论这部书本身的可靠程度,其引用也并非遵循原文,而是有大量自己的发挥。已回退多次,但无济于事,对方执意出于维护所谓明孝宗的形象的目的删除方志远书中关于明孝宗较为负面的评价此举也并不符合中立原则。因此想申请对明孝宗条目进行保护,以便进一步交流。

关于他们讨论修改条目的证据,见此链接:http://tieba.baidu.com/p/3102736772

在交流过程中,对方已经明确表示他们就是要通过不断地编辑使条目锁定。

谢谢您。--楠木历史留言2014年8月2日 (六) 13:01 (UTC)回复

谢谢您,我已经在他的页面留言,告知维基的相关原则,尽量进行交流。不过他在在下页面的留言“你好,你是四川人吧?汉族人吧?不是维基官方代表吧?为什么坚持黑明孝宗呢?相信你也知道并不是所有有来源的所谓“研究”都是正确的,就好像你看不惯那些站在“特别立场”上以不公正态度来看待国共历史一样,给我们留一个信仰好吗?求你放过我们!”在百度贴吧则留言“这两个“高级用户”不知道什么居心,在十分钟内又再次还原,还把这个词条设置了“半保护”,要到九月份才能再次编辑!我他妈的……(可以爆粗口吗?)”看来交流沟通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在这个月内,尽力尝试吧。再次谢谢您。--楠木历史留言2014年8月3日 (日) 12:01 (UTC)回复

您好,那位新用户在明孝宗条目讨论页开了相关话题,我已经前去留言,因为涉及此次编辑和保护,若您愿意,也向请您前去发表意见,以期能够达成共识。谢谢您啦。链接为:https://zh.wikipedia.org/wiki/Talk:%E6%98%8E%E5%AD%9D%E5%AE%97#.E7.BC.96.E8.BE.91.E8.AF.B7.E6.B1.82

再次谢谢您。--楠木历史留言2014年8月3日 (日) 13:14 (UTC)回复

给您一个星章! 编辑

  原星章
老师,关于明孝宗的评价,别折磨我们了:

我和众多的历史爱好者认为这个评价是极其片面的,严重伤害了我们的感情和人文信仰。我们并不为所有明朝皇帝摇旗呐喊,也不是偏激的明朝粉丝,只是希望有更多人知道,在封建帝王中,也有一些充满温情仁善的皇帝是值得后人敬仰缅怀的,而不应该通过并未明言的史料恶意揣测、片面夸大其弱点。上述评价中并引用了方志远的一段话,以此说明他对明孝宗持否定态度、称其“弱智”,而这段话中大部分是对明孝宗的褒扬,却在最后罔顾史料,简单地通过黄仁宇的评价就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而黄仁宇的评价纯属揣测:一,倘若朱祐樘“弱智”,他不可能在成化末年改立太子的大风波中坚持下来!二,《明宪宗实录》和《明孝宗实录》多次提及朱祐樘明敏好学,并且擅画、擅琴,这样一个儒学扎实、素养丰富的人怎么可能是“弱智”?三,孝宗在登极之初就敢大胆除奸逐佞,任用贤良,涤荡成化年间留下的乱政和黑暗,智用刘吉,刷新政治,这样的人怎谈得上智商低?四、明孝宗耳根软是真,敬重文臣也是真,但绝对谈不上“受内臣摆布”,那么多大臣要求他不要独宠张皇后,他始终坚持一夫一妻;大臣多次反对他滥赏皇后家人,他依然我行我素;大臣还有反对他爱好画画弹琴,他表面上认错,私低下却不以为然,称其为“酸子”,依然坚持自己的业余爱好,黄仁宇从哪里看出他易受文臣摆布了?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黄仁宇简单地把明孝宗的宽容体下、待人温和的品质错误地理解成了“愿受文臣摆布”“智商较低”!我们请求更改方志远的这段话,以公正的态度维护明孝宗的身后名,让他得到应有的尊重!

晚山留言2014年8月3日 (日) 13:24 (UTC)回复

台湾播出的中国大陆电视剧列表 编辑

你好, 能否帮我把台湾播出的中国大陆电视剧列表 (2011年)台湾播出的中国大陆电视剧列表 (2012年)都删去呢? 因我己把它们合并于台湾播出的中国大陆电视剧列表了. 谢谢. --Pedrotangtang留言2014年8月4日 (一) 20:06 (UTC)回复

中华爱国阵线 编辑

中华爱国阵线多次在习近平的正面评价中加入评价自贸区的内容,被多人删除后,仍然加个不停。1次2次3次4次5次,还有多次,不一一列举,多人认为这句话放在正面评价不合适,因为根本不是对习近平的评价,而是对自贸区的评价。请管理员在必要时介入。--Gabhksw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11:02 (UTC)回复

好笑。回退你编辑的又不是我,你到管理员这里来诬告我干嘛?况且擅自删除有可靠来源的内容可被判断是破坏,我和其他用户回退破坏还不行?再来看对条目进行破坏性删除的几个用户,有经验的就能看出,包括阁下在内,好几个疑似是马甲。 上海复活  传奇再现  2014年8月9日 (六) 16:12 (UTC)回复

宽叶变种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编辑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宽叶变种”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条目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联系管理员,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Kuailong 2014年8月13日 (三) 17:09 (UTC)回复

阿纳托利·叶夫根耶维奇·卡尔波夫的快速删除通知 编辑

 

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请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快速删除旨在加快处理显然不合适的页面。若您认为删除理由不合适或您已对条目做了改善,请在被提删页面快速删除模板的正下方加入{{hangon}},并在条目的讨论页中说明理由。您亦可以与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或者至存废复核请求处提出申请,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 · 删除指导 · 存废复核请求 · IRC聊天频道--Ludwigzhou留言2014年8月19日 (二) 12:38 (UTC)回复

Linyunpang的破坏 编辑

惯犯,提请永久封禁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存档/2014年8月#Linyunpang(讨论 · 贡献 · 封禁日志) 3 --lauyulam留言2014年8月20日 (三) 21:53 (UTC)回复

张益唐页面 编辑

2014年8月20日 (三) 20:57的版本应该是你删错了,User:求实求是那个才是侵权。--578985s留言2014年8月21日 (四) 04:56 (UTC)回复

客栈的讨论 编辑

虽然阁下曾经无理封禁在下2周,但在下无意和阁下吵,那些话相信您也看得出是离题的,当然您要回退请自便,祝好。 上海复活  传奇再现  2014年8月22日 (五) 06:57 (UTC)回复

“但若阁下违反任一方针,就请不要再责怪在下”,如果阁下是指用户一旦违反方针(犯错)您作为管理员就立即封禁的话,那么着显然本身已经违反方针。 上海复活  传奇再现  2014年8月22日 (五) 07:22 (UTC)回复
请阁下前往维基百科:互助客栈/其他回应在下提出的“关于您严重滥权行为的申诉”,谢谢。对事(阁下的滥权行为)不对人(阁下本身),冒犯之处,先行致歉。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6:20 (UTC)回复

感谢解封 编辑

虽然你误封了我并推翻了我的版本,但还是感谢您不吝解封,希望您下次稍加留意编辑战的具体历史,谢谢!—60.240.3.78留言2014年8月22日 (五) 12:43 (UTC)回复

管理永久封禁 编辑

ID何熙俊,在周杰伦维基页面多次破坏远版本维基参考资料,加入摘抄无权威主观个人虚假内容,把维基当破坏的平台,反复来回破坏,请管理永久封禁反复破坏维基条的行为!—117.23.193.31留言) 2014年8月24日 (日) 4:24 (UTC)

处理移动请求 编辑

可否拨冗处理轰炸新加坡 (1944-1945)的移动请求?已经两个星期了。有劳了!--175.156.99.200留言2014年8月25日 (一) 12:58 (UTC)回复

请阁下回应 编辑

请阁下前往客栈就您被质疑严重滥权一事做出解释。若阁下拒不回应,可以被视为拒绝沟通。123.125.81.248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11:34 (UTC)回复

解任通知 编辑

乌拉跨氪,您好。由于您不当使用管理员权限之事宜阁下现被提请解任。

根据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方针,你的解任提案将会经过三部分,首先会有联署时期,如果七天之内有七个合资格用户联署,你就会有五天时间进行答辩,并于答辩期结束之后投票,如果总投票人多于25人而且支持罢免的人数多于一半,您将被解任。

你可以于以下页面看到你的提案: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4年8月#管理员乌拉跨氪解任议案

感谢您对维基百科作出的贡献!—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8月29日 (五) 07:11 (UTC)回复

答辩通知 编辑

乌拉跨氪,您好,您的解任案已经在二日内有超过7人联署,故解任案已经成功提出,先进入答辩期,还请您前往维基百科:管理员解任投票/乌拉跨氪进行答辩,谢谢。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8月30日 (六) 09:14 (UTC)回复

一杯茶送给您! 编辑

  关于解任一事,我希望阁下能耐心回应质疑。虽然我觉得涉及的争议行为多数到不了解任的地步,但是阁下一开始在客栈的态度让我不敢恭维,适当的解释对于解决争议是需要的,就像Shizhao那样。祝好。 E8xE8552014年8月30日 (六) 12:30 (UTC)回复
乌拉跨氪您好,沉默也是种回答吧。前天看见您在Wikipedia:当前的破坏处理站务,让我想起这几年来我在Wikipedia:当前的破坏蒙您帮助甚多,我以前还在页面上挂上崇拜乌拉跨氪。这一年来,看到您与一些维基同好的争议,我也不知如何事好,很想当和事佬,但最终失败。当我当上管理员后,我也犯过许多错误,我感谢那些维基人的指正,帮助我成长。‎这些日子来,贡献颇多的维基人已离去不少,我想见到您继续贡献。--Outlookxp留言2014年8月30日 (六) 13:12 (UTC)回复

【请求获得阁下帮助与支持的申诉(加急)】 编辑

“乌拉跨氪”阁下,您好!希望您能百忙之中予以主持公道,我愿向您申诉相关境遇以期得到您的支持与帮助!

8月28日,我陆续上传了几张图片文件,内容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示意图,这几张图片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07〕》,而该标准属于政府机关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的衍生著作,确为公有领域之内容,不存在版权侵犯之虞,但是 某编辑管理者总是以自己之意向概念将其述之为“侵权”,所谓理由是标准不属于公有领域,未给出其具体且令人信服的缘由,令人十分遗憾与质疑,更令人无法接受,编辑者Shizhao毕竟不是对知识全部了解,不应这样鲁莽轻率地做出“提请删除”的决定,在此,我愿提出强烈的申诉,以正视听。为了上传这些图片,我着实下了一番功夫,并认真参考了维基百科上传文件的编辑方针,对文件的引述、版权标示做了认真的编辑与考量,完全符合合理使用的相关编辑方针,请阁下明察。
为了申诉,我查阅了许多相关资料,以证明我的意见是完全正确且合理的。陈述理由如下:

  • 经查,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之规定
    • “关于标准的性质,我们同意你庭的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请阁下注意,我所上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07〕》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机动车号牌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非普通意义上的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代码为形式为“GB(A)/T***-***”,这一点,某编辑管理者并未认真核对就轻率作出“该标准是普通行业标准,不属于公有领域”的结论,令人质疑其是否是未认真核实相关信息而作出的敷衍举动,从其提交存废讨论页可以看出,某编辑管理者亦没有十足的把握予以删除,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管理者的介入与仲裁,这些文件将会沦为“走走形式”的境地,最终按照某些编辑者的意愿而被迫删除。
    • “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仅在实施的效力上有所差异,其他无太大的区别。因此,国家标准的性质类似于行政法规,也可以认为国家标准是具有立法和行政性质的文件。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据此规定,国家标准不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见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来函国家版权局回函)
  • 国家机关起草、制定、公布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从严格意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标准化法律是指调整涉及有关标准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标准化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标准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故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发或颁布的行业标准属于其法律法规的延伸著作;
  • 行业标准是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附属衍生著作,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之第一款,故行业标准不涉及著作权;
  • 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第七款之规定,所上传的这几个文件均符合其定义,并充分保障了其文件附属的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希望您能予以介入关注,毕竟自己个人人微言轻,不比某些大牌管理员的“生杀大权”,只有采取这种申诉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声音,俗话“不蒸馒头争口气”正是如此——这也是维基百科所鼓励的,不同的意见与声音需要表达和传播,说出自己的理由得到大家的争鸣最后向着达成共识的愿景迈进。 再次恳切希望您能关注,介入!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TVBS588留言2014年8月30日 (六) 12: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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