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條規

中日修好條規》,日本方面稱《日清修好條規》,是清朝日本同治十年(西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簽訂的雙邊條約。日本大使為大藏卿伊達宗城,而清朝大使為直隸總督李鴻章

中日修好條規
《中日修好條規》
簽署日1871年9月13日
簽署地點大清天津
生效日1873年4月30日
失效日1883年?4月30日
簽署者李鴻章
日本伊達宗城
締約方 清朝
日本大日本帝國
語言漢語日語

主要內容 編輯

這是一條平等的條約,甲午戰爭發生前仍具有效力。具體內容大致為:

  • 雙方交換外交使節並在兩國設立領事館。(第4、8條)
  • 互相承認有限制的領事裁判權。(第8、9及13條)
  • 有關通商事宜,仿傚歐美列強的待遇,互相承認。

稱謂之爭 編輯

這是清朝與明治日本簽訂的第一份條約(條規)。在談判之際,中方代表李鴻章等為了將對日關係和對西方關係區別開來,要求將「條約」之名改成「條規」,並反對將日本的「天皇」稱號寫進文本中。與此相對的,日方代表對於條規中中方使用「中國」一詞亦提出反對意見,認為「中國系對己邦邊疆荒服而言」,要求「約內兩國相稱,明書國號為正」。對此,中方強硬地回應道:「我中華之稱中國,自上古迄今,由來已久。即與各國立約,首書寫大清國字樣,其條款內皆稱中國,從無寫改國號之例。來箋謂己邦邊疆荒服而言,似屬誤會,未便照改」。中方代表認為「中國」乃是與「大清」對等、對外亦可使用的國號,不能改變。最後雙方商定條約起首處以「大清(國)」和「大日本(國)」並稱,而中文文本內是否與「大清」同等使用「中國」之稱,則隨中國之便。[1]

參考文獻 編輯

  1. ^ 清朝时期“中国”作为国家名称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 [2023-1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13).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