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合作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類服務於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所管轄規範的農村商業銀行,採用股份合作制組織形式。農村合作銀行主要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為基礎組建。

2010年銀監會提出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農信社資格股,鼓勵現有農村合作銀行符合條件的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1][2]

股權與股東 編輯

農村合作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農村合作銀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是取得農村合作銀行股東資格必須交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份。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即這是「人合」性質的經濟組織,不是「資合」性質)。自然人股東每增加2000元投資股增加一個投票權,法人股東每增加20000元投資股增加一個投票權(這與股份公司的同股同權完全不同)。農村合作銀行每股金額為人民幣1元,自然人股東資格股起點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進行調整),法人股東資格股起點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投資股金額由股東自行決定。農村合作銀行股東可獲取農村合作銀行優先、優惠服務(這體現了「合作」經濟組織優先服務於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憑投資份額大小取得相應的投資分紅。

單個自然人股東(包括職工)持股比例(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不得超過農村合作銀行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審批。

農村合作銀行印發記名股權證,作為入股股東的所有權憑證。

農村合作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農村合作銀行的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這與農村信用社的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不同。

農村合作銀行行長不得由董事長兼任。

經營管理 編輯

農村合作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1. 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80%;
  2. 流動性資產餘額與流動性負債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3.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餘額與農村合作銀行資本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20%,關聯企業在計算比例時合併計算。

農村合作銀行在轄區內開展存貸款及其他金融業務,要重點面向入股農民,為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即不能在轄區外設立分支機構)。

農村合作銀行不得向股東(農民股東除外)及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農村合作銀行設立條件 編輯

  1. 有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章程;
  2. 發起人不少於1000人;
  3. 註冊資本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
  4. 設立前不良貸款比例15%以下;
  5. 有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6.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8.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延伸閱讀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