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指根據憲法的規定,民意機構監察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機構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項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世界上很多擁有憲法的國家或地區可以進行彈劾,比如美國巴西阿根廷俄羅斯菲律賓愛爾蘭大韓民國、中華民國法國德國第三帝國波蘭土耳其等地,主要應用於總統制半總統制的國家。

1868年針對美國總統安德魯·強森進行的彈劾審判

彈劾的英文impeachment來自拉丁語,是被捉住的意思。這個詞也與現代法語中的動詞「empêcher」和現代英語中的「impede」類似,意為「阻止」。中世紀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impetere」(攻擊),但這是錯誤的。「Impeachment」一詞在法律界更常用於場合,即對證人的誠實可信提出質疑。

彈劾通常很少見,彈劾實際上只是法律上的指控,相當於刑法中的起訴,但具備政治性質。被彈劾的政府官員交付專責機構審理,來決定是否對彈劾的的指控定罪。大多數國家的憲法要求投票結果是壓倒性多數(一般是三分之二多數)才得以通過[1]

概說 編輯

遭到彈劾並下台的官員,可能會被剝奪全部或部分的卸任禮遇或退休福利等。

 美國 編輯

美國,彈劾可在聯邦一級或州一級發生。在聯邦一級,行政與司法機構的成員均可被彈劾,但彈劾標準不同。在行政機構中,只有被懷疑有「叛國、受賄,或其它針對國家的犯罪行為」的人才能被彈劾。此處叛國與受賄的意思是明確的,但美國憲法並未指明何為「針對國家的犯罪行為」(high crime)。一些評論員據此認為,國會有權自行確定哪些犯罪行為是可導致彈劾的。

在司法機構中,彈劾的範圍要寬得多。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在「行為良好」時可繼續任職,也即國會可以行為不當為由免除法官的職務。

彈劾適用「美國的文官」(civil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眾議院必須以簡單多數通過彈劾條款(articles of impeachment,所有50個州的立法機構以及哥倫比亞特區議會city council)也可以針對同級行政機構通過彈劾條款)。彈劾條款中包含了正式的指控內容,一旦通過,就稱被告「正被彈劾」(impeached)。

隨後,由參議院對被告進行審判。憲法規定彈劾案對象為總統,審判由首席大法官主持,若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或其他官員則參議院署理議長來主持,彈劾審判依憲法第1條第3款第5項規定是參議員專屬職權,副總統即便兼參院議長也不能置喙。所以2021年參議院針對已卸任川普的彈劾,是由參院臨時議長主持彈劾審判。

如出席的參議員中有三分之二的多數認定被告有罪,則判定其有罪。如果被告正在任職,則被判有罪後即自動被解職。在判定有罪之後,參議院可以投票決定是否還禁止被告今後再次擔任聯邦職位(包括選舉及任命的職位)。按照憲法明確規定:彈劾只針對在任總統、副總統和文職人員,所以彈劾在被告離職後不可進行。如果出席的參議員中認定被告有罪的票數不足三分之二,則認定被告無罪,對其不作處罰。

國會一般將彈劾作為僅在極端情況下行使的一種特殊權力。自從1789年以來,眾議院僅啟動過63次彈劾程序(最近的一次是針對國土安全部部長亞歷杭德羅·馬約爾卡斯(Alejandro Mayorkas)彈劾案),遭到過彈劾指控的聯邦官員僅有以下18名:

  • 最高法院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塞繆爾·蔡斯(Samuel Chase),在1804年被彈劾。
  • 總統
    • 安德魯·詹森於1868年被彈劾。在參議院的投票中,他以一票之差被宣告無罪。
    • 比爾·柯林頓於1998年12月19日被眾議院彈劾,指控其於醜聞中對大陪審團作偽證(以228:206票通過)、妨礙司法公正(以221:212票通過)。另兩項彈劾指控未能通過,包括在瓊斯性侵案中的另一項偽證指控(以205:229票被否決)和一項濫用職權的指控(以148:285票被否決)。參議院認定其無罪(偽證罪以45:55票被否決,妨礙司法公正罪以50:50票被否決)。
    • 唐納·川普2019年12月18日被眾議院彈劾,指控其利用烏克蘭進行濫權(以230:197票通過)、妨礙國會調查(以229:198票通過)。在參議院的投票中,其利用烏克蘭進行濫權支持票48、反對票52,妨礙國會調查支持票47、反對票53,支持票均未達三分之二,被宣告無罪。
    • 唐納·川普2021年1月13日再次被眾議院彈劾,指控其煽動叛亂(以232:197票通過),川普也成為美國歷史上首位被彈劾兩次的總統。在參議院的投票中,支持票57,反對票43,支持票未達三分之二,被宣告無罪。
  • 二名內閣官員
  • 一名參議員
  • 另外11名聯邦法官

許多人以為理查·尼克森曾被彈劾,但實際上並沒有。1974年7月,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以較大票數優勢通過了對他的彈劾指控,並將這些條款提交給眾議院,但尼克森在眾議院投票之前就辭職了。因為尼克森基本可以肯定,如果他不主動辭職的話,他會被眾議院通過彈劾並被參議院認定有罪,在參議院亦不獲超過三分之一的議員支持。尼克森的第一任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也在1973年被指涉以逃稅和洗錢罪,同樣在被彈劾表決之前就辭職了。

200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州長羅德·布拉戈耶維奇因貪污指控,遭州議會以絕對多數彈劾下台,是20年來首位被彈劾的州長。

 英國 編輯

程序 編輯

英國下議院可以提出彈劾,但一般是以不信任動議導致政府及內閣下台。

現代政治中的彈劾 編輯

2006年,英國將軍休·麥可·羅斯英語Hugh Michael Rose爵士啟動彈劾議程,認為時任英國首相東尼·布萊爾由於錯誤帶領國家於2003年參與伊拉克戰爭,需要為此而負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家軍委主席軍委副主席國家領導人。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撤銷職務,該罷免案違反了當時憲法的規定。1980年的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宣布撤銷該違憲決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 編輯

香港立法會可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九)行使對行政長官之彈劾權利。

程序 編輯

香港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但並不能直接使行政長官下台,而是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 編輯

澳門立法會可以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七)行使對行政長官之彈劾權利。

程序 編輯

澳門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託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中華民國 編輯

中華民國政府對官員的彈劾,依照中華民國所制定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可分為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與對公務人員的彈劾兩種,其程序略有不同。

對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 編輯

中華民國政府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原依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係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國民大會決議。經過憲法增修後,改由立法院全體1/2以上立委提案,全體2/3以上立委同意通過,再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經憲法法庭審理後彈劾通過,總統或副總統即應辭職。[2]

對其他公務人員的彈劾 編輯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每案通知13人參加,其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審查結果,如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得提請再審查,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其違法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處理。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惟經審查委員決定公布之案件,則於移付懲戒機關時,由監察院公布之。懲戒機關於收到被彈劾人員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如有意見,應於10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機關,懲戒機關逾3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

 新加坡 編輯

根據《新加坡憲法》,如總統被證實犯下叛國、違反憲法或貪污等罪行,新加坡總理或四分之一的議員有權發起對總統的彈劾;彈劾程序將依照憲法進行。自建國以來,新加坡並未發生過任何一次總統彈劾案。[3]

 馬來西亞 編輯

馬來西亞,彈劾可在聯邦級或州級發生。《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43(4)條文說明,倘若首相失去國會下議院多數議員的信任,除非首相主動提出要求解散議會舉行選舉,否則首相需要隨同內閣一同辭職。[4]

彈劾首相程序 編輯

國會反對黨領袖或任何一名國會下議院議員可隨時向國會下議院議長提呈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議長和下議院秘書處將會依據聯邦憲法和議會常規審議後批准或拒絕此動議。如果議長批准該動議提呈下議院,該動議將可被納入議程內進行辯論和表決。

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必須獲得國會下議院112名或以上議員的支持方可通過。不信任動議如果在國會下議院被表決通過,首相可選擇:

如果首相決定向最高元首請求解散議會,最高元首擁有同意或拒絕的權力。如果最高元首批准國會解散的請求,選舉委員會將會在國會解散後的60天內舉行聯邦級選舉;如果最高元首拒絕國會解散的請求,首相與內閣成員必須立即辭職。一旦首相與內閣成員辭職,最高元首將會委任一名獲得國會下議院多數議員信任的下議員擔任新任首相。[5]

 大韓民國(南韓) 編輯

自1987年再度修改的大韓民國憲法實施後,總統的彈劾案,需經國會的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的通過,再交由憲法法院處理及審查。

1987年民主化以來,共有兩任總統被國會彈劾。第一次是2004年盧武鉉被國會彈劾,但被憲法法院駁回。第二次是2016年朴槿惠被國會彈劾,2017年3月10日大韓民國憲法法院通過彈劾案

案例 編輯

彈劾成功而下台的政治人物 編輯

彈劾階段被迫辭職 編輯

曾經被彈劾的政治人物但彈劾失敗 編輯

彈劾成功而被褫奪公權的其他政治人物 編輯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Demeter'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 and Procedure) 1969. 1969: 265. 
  2. ^ 中華民國憲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民國憲法
  3. ^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2020-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8). 
  4. ^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 Official Portal, [www.agc.gov.my AGC Malaysia]
  5. ^ 不信任動議 再決勝負 | 國內 | 東方網 馬來西亞東方日報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20-03-02], 馬來西亞東方日報
  6. ^ 監察院. 監察院彈劾前苗栗縣長劉政鴻. [2021-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09). 
  7. ^ 監察院. 監察院彈劾前苗栗縣長劉政鴻新聞稿. [2021-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