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

公元前4世纪创立的中国思想流派

法家系列條目

法家人物
春秋管仲士匄子產

戰國李悝吳起慎到申不害
商鞅李斯韓非

法家著作

法家,又稱法家思想法家學說,指的是一種在中國歷史中提倡以法制國(有別於現代法治社會)的思想學派。

法家起源於中國的春秋戰國時期,不過在當時並未有人稱這種學派為「法家」,到了西漢時期,司馬談在《論六家要旨》一書中將這一學派命名為「法家」。在《漢書·藝文志》中,列法家為「中國九流」之一。法家的理論體系成熟得很晚,但其淵源很早,源頭可往上追溯到夏朝時的「理官」。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思想被管仲李悝子產吳起商鞅慎子申子樂毅劇辛等一批學者大力發展,逐漸變為一個成體系的學派,並最終由戰國末期的韓非集大成。在漢朝時,漢朝官員們對法家學說加以收集、分類、總結,並讓這套思想成為漢朝治理國家的基礎。

法家治國的方式完全從「統治者的角度」出發,以審視中國戰國時期的各類社會問題[1]。其實法家學說的創作者們沒有一個屬於最高層的統治階級,但他們仍然希望讓自己的思想被統治者所用。法家指出統治者如何有效組織和控制政府,使國家財富和領土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加。法家認為,要擴大疆域、增加財富,只能以君主專制,即統治者在其領域內的絕對個人權力,才能實現。

法家在戰國時期盛行的各種思想學派中脫穎而出[1]。依靠法家思想,商鞅在公元前360-338年期間,在秦國推行了商鞅變法。商鞅變法是秦國能統一六國的重要原因。

起源與發展 編輯

歷史背景 編輯

法家是中國古代在中國興起的眾多思想思潮之一[2]。在春秋戰國嚴重的制度危機的背景下,產生了異常豐富政治思想,也被後世認為是百家爭鳴的年代[2]

周代的社會將人分為兩大類:庶民和世襲貴族。世襲貴族效忠於地方上的封地統治者,並獲得官職和政治權力。封地統治者則對周天子效忠[3]。 周朝奉行禮和刑的原則,禮只對貴族適用,而刑只對庶民適用(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4]

周代初始,周王根據個人能力、君臣關係和軍事實力,對政府保持嚴格控制。由於中央集權體制尚未發達,他們把權力通過分封制下放給諸侯[5]。 當周王無法再授予新的封地時,其勢力便開始衰落,而諸侯開始認同自己的地區而非中央[6], 諸侯便開始了長期的分裂敵對關係。 貴族家族因其祖上的威望而變得非常重要,擁有巨大的權力[5]

到了春秋時期(公元前771-476年),周朝的政治結構逐漸解體。周朝的世界陷入了對立的諸侯國之間、諸侯和臣下的貴族世家之間、貴族世家之間、貴族世家內部的對立支系之間的鬥爭中[2]。政治上,諸侯開始直接任命其國家官員,為其出謀劃策、管理國家。從鬆散的封建制度逐漸成就了一定的官僚化與中央集權[7]。致使世襲特權的衰落,並帶來「從上至下的社會改革」[8][9]。在公元前四世紀,各諸侯國一定程度實現中央集權,但彼此的爭鬥進而加劇,也就進入了戰國時期[2]

在經濟上,鐵器的引入徹底改變了農業[10]。農業產量提高促進了荒地的開發和人口的增長,同時加速了城市化和經濟的商業化[2]。在軍事上,產生了弓弩等新技術以及新的軍事組織形式,使貴族式的戰車軍隊被農民應徵入伍的大規模步兵軍隊所取代,從而使戰爭的規模和複雜性急劇增加[7]。而在社會上,諸侯國中的世襲貴族部分為更廣泛的「」所取代,而士族的地位主要取決於其能力,而非血統[11]。這些深刻的變化需要用新的方法來處理各種行政、經濟、軍事、社會和倫理問題。

戰國時期的思想家大多與時俱進,各家各派都試圖以其思想,來實現社會政治的穩定[12]。隨著戰爭愈加血腥、有破壞性,在沒有足夠的外交手段來解決衝突的情況下,大多數思想家和政治家都認識到,天下一統是實現和平與穩定的唯一途徑[13]。如何實現統一、穩定天下,便成為各家思想爭相探討的核心話題。法家對這個問題提供了最令人信服的答案,也因此成就了此意識形態的吸引力[2]

一些主要的法家思想家,如商鞅,是其時代中重要的改革者。法家在行政和社會上多有創新,最願意摒棄過去規範,更務實,更注重結果[2]。另一方面,法家對傳統文化和道德持輕視態度,對接受過的士族批判的態度,贏得了相當大的敵意[2]。從長期來看,西漢時期司馬談的觀察似乎正確:法家方針在短期內非常有效,但從長期來看,吸引力就大打折扣[2]。相比之下,儒家學說通常被認為是中國的主要思想。儒家反對法律專制,雖然刑法最早在公元前6世紀,便已刻制在青銅器上[14]。對於儒家來說,經典是知識的來源[15]。 正統儒家多認為,組織上的細節不需由君主和大臣考慮,而應留給其下屬[16],並希望臣屬制衡統治者[17]

法家的起源 編輯

有學者認為法家起源於管夷吾[18]。管仲重視教育,其改革使國家直接在村級實行徵稅和經濟專制,並將行政責任從貴族轉移到專業官僚身上[19]。管仲輔佐齊桓公,在國內行政管理方面進行改革,包括戶籍登記、劃定國家內部的行政區、頒布法律,並將其抄錄下來,張貼在全國各地,供主公的臣民參考[1]

從管仲的活動中,可以看出兩個主要特點[1]。第一,管仲的基本理念是,要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以達成齊桓公稱霸的心願,需要一定程度的官僚專業知識。第二個特點是更徹底地背離了傳統的規範。管仲承認,有效統治不能僅依靠賢君作為道德楷模,而必須有賞罰和刑法。這與周朝封建結構的基本信念背道而馳,因為周朝的封建結構在此前希望通過貴族領袖人格魅力,以堯、舜的方式,僅以道德改造來實現有序統治。

在管仲之前,有學者認為[1],普遍觀念是頒行法律,就等於君主承認自身德行有缺失,破壞統治合法性。管仲的法典以及齊國取得的突出成就,使刑法在社會中的作用受承認。而法的作用也是法家的重要支柱。雖然如此,管仲卻並非哲學家,也無意發展思想理論[1]。因此,現在通常認為商鞅申不害慎到韓非四人為法家的代表人物[1]

法家著作 編輯

漢代列舉的十部法家典籍中,有兩部相對完整地傳世,另外兩部僅有極不殘缺的片段[2]。現存成書最早的是《商君書》,據稱為商鞅所著。商鞅是秦國的政治家、其變法改革導致了秦國崛起,成為周代大國[2]。《商君書》部分章節幾乎可以肯定是商鞅本人所寫,而另一些章節可能出自他的弟子和追隨者之手,但也有少數章節是在他死後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之後才著成的[20]。儘管如此,《商君書》的思想觀點相對一致,很可能反映了商鞅學派的思想[21]

現存的第二本著作為《韓非子》,據稱為韓非所著。《韓非子》保存相當完好,漢代所列舉的五十五個章節均得以傳世[2]。關於全書是否為韓非所撰,仍有爭論。各章之間在文體和論證方式上的巨大差異,使不少學者懷疑《韓非子》為多人所作。另一方面,這些差異是反映了韓非思想的成熟過程,或是為了適應不同受眾,而且大多數篇章呈現出連貫一致的觀點,所以大多數篇章也可能確實出自韓非之手[22]。《韓非子》被認為在哲學上和文學上,都比《尚書》更有吸引力,在中國、日本和西方都有較多的研究[2]

此外,有部分內容傳世的法家著作包括《申子》和《慎子》。其他幾部文獻在思想上契合法家思想,如《管子》中的數章。《管子》名義上由齊國改革家管仲(公元前645年)所著,但實際上是在公元前四世紀至二世紀之間產生的[2]。另一部著作為《呂氏春秋》,《呂氏春秋》雖為雜家作品,但收錄不少關於法家思想的篇章。(約公元前240年)。

不同時代的法家 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春秋時代 編輯

立法目的 編輯

管子》: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大意是說「法律政令具有懲惡揚善、確定權利義務歸屬、維護統治秩序等作用。」

齊國稷下學派慎到:立天子君也。天下無一貴,則理無由通,通理以為天下也。權衡,所以立公正也;書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審也;法制禮籍,所以立公義也。[23]

管子官營經濟 編輯

管子偏向利用行政壟斷商業手段囤積財富。譬如,行政特許行業「官山海」,囤積居奇「以重射輕,以賤泄平」,對外採用重商主義經濟戰略。齊國在管仲治理下,以增加國庫財富為目標,因為依管仲之見,一者,民眾貧困可使社會太平安分(貧困就會以食為第一要務,確保執政者地位),二者,國家需要大量錢財以購置兵車打仗。[24]

戰國秦漢法家 編輯

戰國時期,與東方諸國不同,西方幾個諸侯國發展公有制奴隸制經濟,並壓制國內市場商業發展。

商鞅變法 編輯

商鞅變法改變了戰國時代的秦國,因此常被譽為法家的首要代表人物。商鞅出身於魏國,但於秦國執政了大約二十年,期內徹底改變秦國[1]。商鞅變法的特點是實行中央集權、由政府管理經濟、創建新的稅收制度、實行度量衡(在當時非常重要)、加大擴軍強軍;而後世最強調的則是其實行的嚴酷刑法[1]

為實現中央集權,商鞅進行土地改革。「開阡陌封疆」標準化地塊大小,建立國家授田制。「設相告以坐」建立連坐問責。「重市關之租」提升關卡收費和市場租金。「軍功爵」以軍功論爵位廢除世襲貴族。「平斗桶、權衡、丈尺」建立標準度量衡。

韓非 編輯

戰國時期人物韓非(著《韓非子》)匯聚了儒、道、法的「法」、「術」、「勢」三派思想,乃「法家思想集大成者」。

韓非在儒家荀子的理論上,吸收了關於人性的簡介,認為人是「性惡」,進而他認為這種性惡,不但對普通人,就連親子間關係也是這種特質。韓非對道家老子老子》也有所研究,能運用老子的無為等思想闡發自己的想法。韓非研究了各種法家學說後,總結出「法」、「術」、「勢」三者,缺一不可;主張君主必須配合運用此三者,並控制臣民的經濟獨立和人身自由,才能建立有效統治。[來源請求]

根據《史記》記載,韓非作為韓國公子,著書《韓非子》,因口吃、言語不流暢,未能當上官員,秦王政看了《韓非子》一書,極為讚賞,一心想要見韓非,韓非的同窗李斯當時是秦國大臣,設計迫其入秦國朝見,入秦後,韓非被李斯設局監禁,害死於獄中,故韓非一直沒有能參與什麼大政。

名家鄧析也曾被列入法家,《四庫全書》將其歸入子部法家類,其首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被視為玩弄巧辯之術,講究邏輯哲學,「刑名不一」,採取混淆概念,尋找司法、行政的漏洞,是法家的對手,後代大多把他們列入名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它們作為伴生品,與主流法家一起推進了法家的發展。

從封建到專制中央集權和郡縣制 編輯

秦朝李斯建立的郡縣制君主獨裁中央集權侵略戰爭為目標,高稅收和重徭役

意識形態掃蕩:先採用焚書坑儒消除過去的各種宗教哲學流派,之後上「行督責書」,漢武帝時代開始獨尊儒術,形成「表儒內法」(或「儒家法家化」)的中國王朝特色國體。

考古發現 編輯

目前發現的最早考古證據,為湖北省雲夢縣雲夢楚王城大量出土的竹簡——雲夢秦簡——和「封泥印」,記錄了大量法條、判例、執行方法和執法經過,可能是秦國經過商鞅變法後流傳過來的,說明那時奴隸制計劃經濟的國家形態。體現了秦漢時期的伍什連坐、奴隸制、「國家授田制」法條、法例。

商鞅變法土地制度問題:由於西漢的大儒董仲舒認為「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故中國學者堅持商鞅是私有化土地。而地出土的雲夢秦簡明確土地是不能買賣的,另一方面,《商君書》記載又與楚地的「秦律」竹間一致。

法儒關係 編輯

春秋戰國時期從未有組織或學派叫「法家」,而只是在西漢司馬談的《論六家要旨》命名「法家」。但往往所謂法家代表人物都由儒家培養出來。例如:儒家代表人物荀子的兩位學生韓非子和李斯都被歸類為法家。而孔子弟子、孔門十哲之一子夏在晉國西河地方辦學,培養很多法家代表人物例如李克吳起等。

錢穆說:「魏文侯是先秦政治界一大怪傑。文侯實為春秋轉變戰國的一大關鍵。文侯手下有子貢弟子田子方子夏及其弟子李悝段干木,又曾子之子曾申的弟子吳起等。曾子、子游有子等在積弱的魯國,只好講些儀文小節的禮,幸虧得李悝、吳起等在魏從事政治活動,始將儒道發揚光大。故孔子死後,儒家形成魯魏兩派......法家乃是從儒家出來的。儒家在初時只講禮,只講政治活動,到後來曾子等人卻退化來講儀文小節。但傳到魏國去的一派卻仍然從事政治活動,遂把儒家原來的宗旨發揚光大。通常總認曾子、孟子一派為後來儒家的正宗,其實就儒家的本旨論,法家毋寧算是儒家的正宗,曾子孟子等在魯國的一支反而是別派。」[25]

評價 編輯

古代學者觀點 編輯

中國古代對法家的評價,多認為其將人性的灰暗面描述的太過刻薄,而忽略人性的光輝面。

荀子乃戰國時期趙國人,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提倡性惡論。荀子認為人與生俱來就想滿足慾望,若慾望得不到滿足便會發生爭執,因此主張人性生來是「惡」的,「其善者偽也」(偽,人為),須要「師化之法,禮義之道」,通過「注錯習俗」、「化性起偽」對人的影響,才可以為善。

荀子弟子韓非李斯,變為法家重要人物,他們將儒家荀子重視的「禮」推進為「法」,以法制來威鎮士大夫庶民韓非同時也吸取了道家黃老之術,歸本於老子,講究無為,理想為「君無為,法無不為」。

朱熹對法家之批判有二:

  • 一是只見刑名,「蓋老氏之學淺於佛而其失亦淺,正如申韓之學淺於楊墨而其害亦淺」[26];「楊墨之害甚於申韓,佛老之害甚於楊墨,楊氏為我疑於仁,墨氏兼愛疑於義,申韓則淺陋」[27]
  • 二是慘核少恩,「後世之論刑者不知出此,其於申商之刻薄者,既無足論矣」[28]

近現代學者觀點 編輯

錢穆認為:「儒家在初時只講禮,只講政治活動,到後來曾子等人卻退化來講儀文小節。但傳到魏國去的一派卻仍然從事政治活動,遂把儒家原來的宗旨發揚光大。通常總認曾子、孟子一派為後來儒家的正宗,其實就儒家的本旨論,法家毋寧算是儒家的正宗,曾子孟子等在魯國的一支反而是別派。」[25]

清華大學歷史系教授秦暉則認為:「從西周轉向秦朝,是中國另一次巨大的變局。在這次變局中,法家戰勝儒家建立了秦制,之後,這種儒表法裡的格局延續了兩千多年」「新文化運動值得反思的一點正在於搞錯了鬥爭的主要敵人,不應是「儒表」,而是「法裡」。」[29],他還認為「當時沒有重點批判法家是重大失誤」[30]

南開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澤華認為,法家思想中充斥著鉗制言論自由、愚民弱民、極力維護君主獨裁、重農抑商、限制人口流動、對外侵略等一系列與法西斯主義相通的因子[31]

另見 編輯

引用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Robert Eno. “Early Chinese Thought” Course Readings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02).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Pines, Yuri. Legalism in Chinese Philosophy. 2014-12-10 [2020-04-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5). 
  3. ^ K. K. Lee, 1975 p. 24. Legalist School and Legal Positivism, 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Volume 2.
  4. ^ Yu-lan Fung 1948. p. 155. A Short History of Chinese Philosophy.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HZU0YKnpTH0C&pg=PA15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5. ^ 5.0 5.1 Herrlee G. Creel, 1974 p. 124. Shen Pu-Hai: A Secular Philosopher of Administration, 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Volume 1.
  6. ^ Edward L. Shaughnessy. China Empire and Civilization p26
  7. ^ 7.0 7.1 Lewis, Mark E., 1999, 「Warring States: Political History,」 in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 From the Origins of Civilization to 221 B.C., Michael Loewe and Edward L. Shaughnessy (ed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87–650.
  8. ^ Jay L. Garfield, William Edelglass 2011, p. 59 The Oxford Handbook of World Philosophy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I0iMBtaSlHYC&pg=PA59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9. ^ Zhengyuan Fu, 1996 China's Legalists p. 4
  10. ^ Wagner, Donald B., 1993, Iron and Steel in Ancient China. Leiden: Brill.
  11. ^ Pines, Yuri, 2013, 「Between Merit and Pedigre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Elevating the Worthy』 in pre-imperial China,」 in: The Idea of Political Meritocracy: Confucian Politics in Contemporary Context, Daniel Bell and Li Chenyang (ed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61–202.
  12. ^ Pines, Yuri, "Legalism in Chinese Philosophy",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4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1.2 Historical Context. 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4/entries/chinese-legalis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3. ^ Pines, Yuri, 2000, 「『The One That Pervades the All』 in Ancient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 The Origins of 『The Great Unity』 Paradigm,」 T』oung Pao 86 (4–5): 280–324.
  14. ^ David K Schneider May/June 2016 p. 20. China's New Legalism
  15. ^ Knoblox Xunzi 148
  16. ^ Creel 19 70. p.107. What Is Taoism?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5p6EBnx4_W0C&pg=PA10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7. ^ Chad Hansen, 1992 p. 359 A Daoist Theory of Chinese Thought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nzHmobC0ThsC&pg=PA359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8. ^ http://www.indiana.edu/~p374/Legalism.pdf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 Eno, Indiana University
  19. ^ Peng He 2014. p. 85. Chinese Lawmaking: From Non-communicative to Communicative.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MXDABAAAQBAJ&pg=PA8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 ^ 張, 覺. 商君书校疏:张觉述作集. 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2012. ISBN 9787513010931. 
  21. ^ 鄭良樹. 商鞅及其学派. 1987. 
  22. ^ Goldin, Paul R., 2013, 「Han Fei and the Han Feizi,」 in: Dao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an Fei P. R. Goldin, (ed.), Dordrecht: Springer, 1–21.
  23. ^ 《慎子·威德篇》-公元前395年,慎到,趙國人
  24. ^ 《管子·國蓄》
  25. ^ 25.0 25.1 《從先秦學術思想變遷大勢觀測老子的年代》
  26. ^ 《朱子全书》. 第22冊. 上海古籍出版社 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2: 第1958頁. 
  27. ^ 朱熹. 《孟子精义》. 卷6. 
  28. ^ 《朱子全书》. 第20冊. : 第656頁. 
  29. ^ 秦晖:新文化运动,认错真正的敌人. [2021-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0). 
  30. ^ 秦暉《法家與秦制》
  31. ^ 劉澤華《先秦法家關於君主專制主義的理論》

代表人物 編輯

春秋時期

戰國時期

代表著作 編輯

西方類似理論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