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十条命令

军令

中央军委十条命令》,简称《军委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针对解放军在支左工作中的问题,于1967年4月6日发布。《军委十条》首先肯定人民解放军广大指战员,“在支左工作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又指出“目前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及时引起严重注意”[1]。《军委十条》在执行上与1967年1月《中央军委八条命令》存在矛盾,因此产生新的问题[2][3]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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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主要内容是[4]

  1. 对群众组织,无论革命的、或者被反动分子所控制的,或者情况不清楚的,都不准开枪,只能进行政治工作。
  2. 不准随意捕人,更不准大批捕人。对于确实查明的反革命分子要逮捕。但必须证据确凿,经过批准手续。
  3. 不准任意把群众组织宣布为反动组织,加以取缔。必须公开宣布其为反动组织加以取缔的,要经中央批准。
  4. 对于过去冲击军事机关的群众,无论左、中、右,概不追究。只对业已查明特别坏的右派头头,要追究,但应尽量缩小打击面。
  5. 对待较大的群众组织采取什么态度,应深入调查研究,进行阶级分析。采取重大行动前,应向中央文革和全军文革请示报告。
  6. 一概不要进行群众性的“请罪”活动,不要强迫群众写检讨,让他们在斗争中自己教育自己。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
  7. 在军队中要深入进行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
  8. 对派到地方上去或主持支左的干部,要详细交待政策,要防止反革命分子或思想很右的人来主持支左工作。
  9. 支左工作中,要学会做群众工作,善于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而不应采取简单粗暴和命令的方法。
  10. 对业已违反了上述诸条做法的,都要立即改正。积极进行善后处理。今后,坚决按以上各条办事。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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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景田主编. 中国共产党历史大辞典 1921-201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11.04: 265. ISBN 7-5035-4491-0. 
  2. ^ 有林,郑新立,王瑞璞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 第3卷. 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12: 89. ISBN 7-80092-500-5. 
  3. ^ 当代中国研究所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 第3卷 1966-1976. 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 2012.09: 45. ISBN 7-5154-0172-9. 
  4. ^ 中共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编. 历史的丰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 7 军事卷. 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5.01: 271. ISBN 7-5073-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