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种人

历史上公共安全名词

二十一种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划为管制镇压对象的二十一类人。

1967年,《公安六条》提出的“二十一种人”,是「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1]

《廣西文革大事記——1968年》一書第23頁提到,中國共產黨劃為管制鎮壓的對象的二十一類人:地、富、反、壞、右、資(本家)、特、警(偽警察)、憲(兵)、團(三民主義青年團)、軍(國民­黨軍官)、貸(放高利貸者)、小(小老婆)、小商小贩、娼、僧、巫(婆)、道(士)、尼、流(氓)。

相关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 广西文革大事记——1968年

注释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