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彭公交车上的人

英国法概念,假设中的普通而理性的人

克拉彭公交车上的人(the man on the Clapham omnibus)是一个假设的模型。在英国司法系统中,法院通过该模型判断案件当事人是否符合理性的人的行为标准,尤其是在过失侵权的民事诉讼中。克拉彭公交车上的人是一位有教养的、智慧而又聪颖的普通人,而被告的行为将以此标准予以检验。法官格里尔LJ(Greer LJ)在霍尔诉布鲁克兰兹赛车俱乐部一案中(Hall v. Brooklands Auto-Racing Club (1933) 1 KB 205)运用了这个概念。

该词组由理查德·汉·科林斯MR爵士(Sir Richard Henn Collins MR)在1903年的一起涉及诽谤的麦夸尔诉西方晨报案(McQuire v. Western Morning News)中首次用于法律用途。他将其归功于鲍恩勋爵(Lord Bowen),后者在1871年蒂奇伯恩案(Tichborne case)将其作为初级律师的辩护理由。布鲁尔辞典(Brewer's Dictionary)将首次使用的时点界定于该案件。

记者沃尔特·白哲特(Walter Bagehot)在19世纪描述伦敦的普通百姓时说道:“公共意见就是那个坐在公交车后排秃顶男人的意见。”克拉彭当时在伦敦是一座不起眼的、人来人往的郊区。其被视为平凡伦敦的写照。单词omnibus本义是指公交车,但这个单词引申出的概念(克拉彭公交车上的人)自20世纪以后就在审判领域得到广泛使用。

在加拿大一项著名的专利判例(贝罗伊特诉维尔米特案(Beloit v. Valmet Oy (1986), C.P.R. (3d) 289))中,该词汇在测试显而易见性的讨论中被借鉴了。在澳大利亚,“克拉彭公交车”一词在新南威尔士州产生了影响,并形成了维多利亚式的表达——“邦迪电车上的人”(the man on the Bondi tram)。在香港,对应词汇是“筲箕湾电车上的人”(the man on the Shaukiwan T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