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評論公允評論(Fair Comment)是在誹謗案中被告人常用的辯護理由,即被告人的問題說話是被告人真心相信是建基於事實,亦符合公眾知情權;比方說,有報刊發佈消息,說某城中名人到處留情,其後遭名人訴諸法庭,告以誹謗罪名,報刊可以辯稱它說的是公正評論,因為名人曾對外宣稱他在內地和台灣都有女朋友,而身為名人,他的行為公眾有知情權。

香港,最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是謝偉俊訴鄭經瀚一案,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李啟新勳爵(Lord Nicholls)說公正的評論應稱為誠實的評論,如果被告人能夠給法院證明他的言論是建基於誠實的信念,根據他當時所知道的發表,他就不應該承擔責任[來源請求]。在另一個[哪個/哪些?]香港終審法院案例中,烈顯倫常任法官也說過,如果評論是為了公眾利益,而誠實地說出一個社會人士普遍關心的問題,即使帶有誇張,亦可以接受。

案例 编辑

鄭經翰、林旭華對謝偉俊」(Albert Cheng and Another v. Tse Wai Chun Paul)

2000年,謝偉俊控告鄭經翰林旭華案,終審法院為公允評論下了定義,其中一項重點是,評論是否關乎公眾利益;是否基於事實。[1]

來源 编辑

  1. ^ 律師:公允評論不構成誹謗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蘋果日報,2010-11-02。
  • 牛津法律字典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