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英語:Public Figure)是指具有一定社會地位、並在社會具有影響力與曝光度的人士,通常包括政治人物名人企業家藝人等。該詞也是美國的法律術語,當涉及誹謗侵犯私隱時會應用。一名公眾人物不能因錯誤而有損害性的陳述而提訴訟,除非發表該陳述的人士證實違反真實惡意原則[1]。在涉及公眾人物的誹謗案上,舉證責任的重要性一般會較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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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hiffrin, Steven H. The First Amendment. St. Paul, MN: Thomson/ West. 2006: 58–60. ISBN 978-0-314-16256-4.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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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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