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2]。
刑法罪名编辑
定义编辑
指组织、策划、实施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如私自宣布某一地方独立,进行破坏国家统一的游行,或进行各种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等。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背叛国家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
量刑编辑
- 第103条第1款: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4]。
- 第113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罪名编辑
定义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 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2]
量刑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触犯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著名案件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 ^ 周, 光權. 刑法各論講義. 中國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3: 668. ISBN 9787302069614.
- ^ 2.0 2.1 2.2 《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 (PDF).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0-06-3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06-30).
- ^ 赵秉志主编. 危害国家安全罪暨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F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RELATED CRIMES.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04: 17–20. ISBN 978-7-5093-6726-1.
- ^ 李红钊编著. 刑法适用一本通.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08: 88. ISBN 978-7-5620-6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