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中華民國法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律,主要是「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20年(1931年)6月13日公布,民國75年(1986年)4月1日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3年12月6日修正公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Value-added and Non-value-added Business Tax Act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1986年4月1日[1]
修正次數42
最新修正2023年12月6日修正公布
法規類別
行政
財政部
賦稅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沿革法規沿革

應用案例 编辑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可以避免不肖人士開出不實的統一發票消費金額[2]或者以不當手段得到多種獎項[3]

參考資料 编辑

  1.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2. ^ 程士華. 虛開發票提供抵稅 涉刑責. 經濟日報. 2021-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3). 
  3. ^ 吳建輝. 天選之人?振興加碼他連中35獎拿逾6萬現金 彰化縣府要查. 中時新聞網.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3).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