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異為清朝大計考核地方官制度的分級分格標準之一。列卓異者,若官屬知縣以上引見,得旨後加一級回任候升。除此,部分職官亦將獲卓異者列為就任職條件之一。例如:在中央政府中,掌管卓異最終認定的考功清吏司就將卓異明列「優敘推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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