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殷(?—275年11月7日),河内郡温县(今河南省温县)人,安平献王司马孚之孙,安平贞世子司马邕第四子,司马崇司马隆司马承司马敦的兄弟。267年,司马殷的八叔常山孝王司马衡去世,没有儿子,以司马殷为嗣继承常山王[1][2]咸宁元年十月乙酉(275年11月7日),司马殷去世[3][4]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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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晋书·卷三十七·列传第七》:常山孝王衡字子平,魏封德阳乡侯。进封汝阳子,为驸马都尉。武帝受禅,封常山王,邑三千七百九十户。二年薨,无子,以安平世子邕第四子敦为嗣。
  2. ^ 《晋书校勘记·卷三十七·列传第七·八》:以安平世子邕第四子敦为嗣,周校:“敦当为殷”。殷、敦皆邕子。按:周校是。武纪,咸宁元年十月常山王殷薨,若敦,则咸宁三年立为安平王。
  3. ^ 《晋书·卷三·帝纪第三》:冬十月乙酉,常山王殷薨。
  4. ^ 《晋书·卷二十·志第十》: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愽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尚书符诘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毓云:“礼,君之子孙所以臣诸兄者,以临国故也。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于闵僖,如符旨也。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氏注云,‘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祥祭也。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绝。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己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也。”
前任:
叔父司馬衡
晉朝常山王
267年—275年
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