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存在原則

同時存在原則是成為繼承人的要件之一,指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繼承人必須生存始具有權利能力,而得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故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是尚未出生,將因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而無繼承權。但若繼承人為胎兒時,依民法第7條規定[1]胎兒在繼承開始時已受胎且以活產為限,例外地承認胎兒享有繼承人地位。

  1. ^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