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玲,《南華早報》前首席法庭記者,2004年7月16日捲入先科案,在報章上披露一名廉政公署保護證人的身分,違反《證人保護條例》條例,事後香港廉政公署大舉搜查多間香港報館,消息哄動一時。

周燕玲後來離開任職10多年的《南華早報》,轉職做家庭主婦,並在案件中擔任特赦證人,在法庭披露大律師艾勤賢是一宗新聞的消息來源[1],艾勤賢最終被判入獄。她在法庭上承認,廉署當日為她錄取口供時,曾表明所有《南華早報》編輯部職員及記者均獲赦免起訴,條件是她與另一名採訪先科案的女同事要向廉署提供免責口供。

雖然協助廉署調查的記者不止周燕玲一人,但經調查後,只有周同意當特赦證人,其餘記者及報館並未有面對任何「不良」後果。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時任主席關偉指,至今未有「行家」表示採訪或搜尋資料較以往困難,但艾勤賢因《南華早報》女記者周燕玲指證下而被判囚,對新聞界或多或少會有影響,外界對《南早》的信任程度亦會減低。當時任香港記者協會主席的張炳玲指,事件破壞記者與消息來源的關係。

但艾勤賢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無罪。終院法官質疑周燕玲誤認證人,認為她所指的消息來源,一名吸煙的男人,並非艾勤賢,而她亦從其他消息來源取得相關資料。(FACC3-5/2009)

後續 编辑

香港立法會2000年審議《證人保護條例》時,曾有立法會議員提出記者為免因不小心報道而違例,可能會自我審查,影響新聞自由,但當局認為記者可按「合理辯解」作免責理由,隨後亦加入若就此起訴任何人時,須獲律政司司長同意的條文。

参考资料 编辑

  1. ^ 香港律師向媒體洩漏證人身分被訴. 南方快報. 2006-06-13 [2023-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