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物(德語:Einfache Sachen)為各構成部分已喪失各自的個性,而外觀形態上能獨立成為一體的物[1]。單一物的所有權存在於物之整體,交易時須以整體為交易標的 [2],單一物的其中一部份,原則上不能獨立為交易標的。可分為出自自然者,如牛一隻、馬一隻等;出自於人為者,如書一冊、房屋一棟;出自社會觀念者,如一雙鞋、一雙手套[2][3]等屬之。[4]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9
  2. ^ 2.0 2.1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頁335~336,《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