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議會是指地方政府層級的議會,通常做為一個行政區劃的立法機關。相對概念為國會,即國家層級的議會[1]。
地方議會不隸屬於中央政府,也不直接由地方行政機關管轄。在單一制下,地方議會一般擁有地方立法權及審核權,但這視乎中央政府賦予地方有多大權力。在聯邦制之下,地方議會或州議會在州憲法下擁有一定的地方權力,可獨自推行政策,不受聯邦政府約束。
地方議會由議員組成,設正副議長。正副議長由議員互選之。議長為地方議會之首長。地方議會是為將行政與立法分開所設。
在香港,區議會雖然被視為香港的地方議會,但只屬諮詢性質,並無任何地方自治及行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