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號地籍用語,指土地的編號。地號主要用於不動產登記,由地政單位制訂、管理。

與地籍的地號相對,戶籍係利用門牌號碼作為編號。地號與門牌號之間通常沒有規律,需要製作對照表。

概論 编辑

土地的編號,法源為《土地法》第40條:「地籍整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單位,直轄市或縣(市)分區,區內分段,段內分宗,按宗編號。」

因此,完整的地號,形式為「○○市△△區□□段××地號」。有些地區有「小段」的設置,例如臺南孔子廟,其地號為「臺南市中西區幸段二小段48地號」[1]

出現與確立 编辑

清治時期 编辑

 
清丈的魚鱗圖冊

臺灣在明、清時期,逐漸形成一種稱為「堡、里」的地方自治行政區域。通常數個聚落(稱為街、庄、社) 形成一堡。堡里與街庄社配合使用,可用來作為指示位置。然而,這套系統並沒有明確的空間界線,因此會產生「介於兩庄之間的土地,究竟是屬於A庄還是B庄」的疑問。

劉銘傳接任臺灣巡撫後,實施「土地清丈」,並於1886年(光緒12年)在臺北、臺南成立「清賦總局」統籌規劃,是臺灣整理地籍之開端[2]。隨著清丈進行,各堡里、街庄之間劃定較為明確的界線[3]。清丈繪製的《魚鱗圖冊》,使用當時的區劃制度,以「堡里-街庄」兩層區劃,加上地號描述土地位置。例如右圖為大加蚋堡牛埔庄的圖冊,每塊土地均有編號[4]。而某些街庄,可能會再分成數個「土名」。

日治時期 编辑

進入日治時期後,清丈圖冊因戰亂,多有喪失。為了掌握殖民地,1898年(明治31年)7月17日臺灣總督府發布《臺灣土地調查規則》[5],由1900年4月開始,費時五年,於1904年2月完成土地調查事業[6]

1904年土地調查事業確定了地號(當時稱地番)與其界線。日人繼承清代「堡里-街庄」的區劃制度。日治時期50年,地號維持相當穩定,甚至現今臺灣多數地區的地號,多能直接追溯至當年的調查。由於採用了比日本本土的更先進的測量技術,因此至今仍在使用這些100年前製作的地籍資料[7]。值得一提的是,臺灣日治時期與當時的日本本土一樣,直接將地籍地號作為戶籍住址使用,並沒有現代的門牌號碼系統。

1920年地方制度改正,廢除堡里,並將街庄更名大字、土名更名小字,若干地名也有變更。另外,由1916年開始,臺南臺中阿緱屏東)、臺北基隆嘉義新竹等市街,先後實施町名改正。也就是配合都市計畫,以新闢的道路為中心,重劃為數個「町」(層級等於大字)、下設丁目(層級等於小字),並重編地番。易言之,都市是日治時期地番改變最劇烈的地域。

現代地號 编辑

戰後初期 编辑

戰後,國民政府引入門牌號碼,戶籍及日常生活改使用道路與門牌,地號則退居純粹地籍用途。1952年,臺灣省政府頒布《各縣市日式地名更改要點》,其中第二點第三項,規定:

「大字」改為「段」,「字」改為「小段」。原表示大字範圍之「町」字及表示小字範圍之「丁目」二字,一律改換為「段」及「小段」。

此後各縣市陸續配合改正。舉例而言:臺南孔子廟原位於「幸町二丁目48番地」[8],1953年3月市府公布改換後,更為「幸段二小段48地號」[1][9]

另外,也有一部分名稱,由於屬《要點》第一條中「有伸揚日本國威者、有紀念日人者、顯為日式名稱者」,而被更名。例如臺北市在1953年1月公布地名更改,其中大和町,被更名「撫臺段」[10]

地籍圖重測 编辑

臺灣日治時期測繪之地籍原圖,原蒐藏於總督府,但第二次世界大戰時遭炸毀。戰後,以日治時期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辦理地籍管理。

由於地籍圖使用超過百年,紙張多有伸縮、破損。且因土地分割、地形變遷、邊界變動等影響,以及現代要求更精確之比例尺,政府遂開始進行重測。

重測後的地籍,可能會伴隨著重編地號、增刪地段,因此需要查表才能暸解新舊地號的變動。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在線上提供「新舊地建號對照」系統,供查詢地號改變。

相關 编辑

參考 编辑

  1. ^ 1.0 1.1 民政-孔廟管理概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內政統計年報
  2. ^ 臺灣地籍圖重測調查指界法制之研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何維信、吳鴻銘,《台灣土地研究》第十卷第一期第71頁至第96頁,2007年5月
  3. ^ 導讀:《臺灣堡圖》日本治臺的基本圖導讀,遠流出版社,1996年,施添福
  4. ^ 參考重現劉銘傳清丈時所調製之魚鱗圖冊地號位置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1年9月2日,歷史地圖繪製室-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歷史GIS部落格
  5. ^ 明治三十一年律令第十四號
  6. ^ 《台灣地籍整理沿革》,臺灣省地政局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張金土,1953年
  7. ^ 《外邦図─帝国日本のアジア地図》,小林茂,2011年,中央公論新社
  8. ^ 臺南市改正町名地番便覽[永久失效連結],1919年,臺南大學日治時代日文珍本數位典藏計畫
  9. ^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二年夏字第二期29-31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臺灣省政府網際網路公報
  10. ^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二年春字第二十八期359-361頁[失效連結],臺灣省政府網際網路公報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