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乃是保存證據的文書。

存證信函需準備一式三份並採用雙掛號方式寄出,其中一份留存在郵局。日後真有訴訟,將可以透過郵局發信日以及其內容作為證明的信函,證明確實已盡告知義務。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它具有特別的效力,諸如訴訟的原被告雙方,或是契約雙方的往來書面信件必須要用存證信函互相通知。但由於它本身的特性,即不僅是如同掛號信函,僅僅在外觀上可以證明確實有通知到對方,但無法確認實質的內容為何。存證信函在信件的內容上,由於有郵局的存本,更可以確認通知對方的內容為何,所以常被欲提出訴訟的當事人廣泛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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