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條款(英語:Safe Harbor)指的是在法規行政法規中,規定某些行為沒有違背法律法規的條款。這些行為的定義是相對模糊的,一般或於整體標準有關。相較而言,“非安全港條款”內所描述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

例如,某項法規中規定司機不得魯莽駕駛,而其中某個條款就規定“時速低於25英里(40公里)不構成魯莽駕駛”,於是這個條款就被視為“安全港條款”;同樣另外某個條款規定“時速超過90英里(140公里)構成魯莽駕駛”,則這個條款就是“非安全港條款”。同時也是這個例子裡,如果司機的駕駛時速介於25英里到90英里之間,那麼他的行為是否構成魯莽駕駛就不得不依靠模糊的標準來界定了。

理論解釋 编辑

法律語言學家推動了“安全港條款”的出現,以減少僅僅採用模糊標準(例如“魯莽”)所造成的法律的不確定性。[1] 另一方面,安全港條款的出現也避免了立法上需要制定精確標準的問題,使得法官在處理“疑難案件”的時候失去“自由裁量權”。"[2]:14–21 理論上,“安全港條款”的出現可以平衡模糊標準和精準規則間的優點。它既允許立法機關可以明確地規定某些可預見事件的預先結果,同時又保證了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存在價值。[2]:16–18

實際範例 编辑

亞洲 编辑

北美 编辑

歐洲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Swire, Peter P. Safe Harbors and a Proposal to Improve the 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弗吉尼亞法律評論英语Virginia Law Review. 1993-03 [2019-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8-28). 
  2. ^ 2.0 2.1 Stumpff, Andrew Morrison, Case Law, Systematic Law, and a Very Modest Suggestion, 2013-07-18, SSRN 2295245  

參見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