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或《十九條憲法》,是清朝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革命时期由清廷公布憲制文獻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发生新军武装起义。10月29日,距离北京260公里处的滦州发生新军第二十镇兵谏。统制张绍曾扣留运发南方的军火,并与第三十九协协统伍祥祯、四十协协统潘榘楹、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第三镇第五协协统卢永祥等联名通电,提出《十二条政纲》。[1]同日,山西太原发生新军起义,宣布山西独立

滦州兵谏与山西独立,近在咫尺,危机临头。为挽救时局,清政府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3天之内仓促制定《十九信条》,并在宗庙宣誓。《十九信条》以法律条文限制了清帝权利,皇帝成为统而不治的象徵元首,奠定了议会总理大臣的政治实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反映出西方民主精神的宪制性文件,但清廷立宪缓慢拖沓,直至革命爆发才制定《十九信条》,时止于此已然民心尽失,因此清廷的命运没有因为《十九信条》的公布而逆转。

內容 编辑

1911年11月3日(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頒發,刊「內閣官報」宣統3年9月13日第73號第146至147頁

  • 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 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佈之
  •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 第九條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 第十條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 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 第十二條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 第十四條 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 第十八條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佈之
  • 第十九條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十二条政纲》:
    一、大清皇帝万世一系
    二、立开国会,于本年内召集;
    三、改定宪法,由国会起草议决,以君主名义宣布,但君主不得否决之;
    四、宪法改正提案权专属国会;
    五、陆军直接归大皇帝统帅,但对内使用应由国会议决特别条件遵守,此外不得调遣军队;
    六、格杀勿论、就地正法等律,不得以命令行使;又,对于一般人民不得违法随意逮捕监禁
    七、关于国事犯之党人一律特赦擢用;
    八、组织责任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由皇帝敕任;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推任;但皇族永远不得充任内阁总理及国务大臣;
    九、关于增加人民负担及媾和国际条约,由国会议决,以君主名义缔结;
    十、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
    十一、选任上议院议员时,概由国民对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职;
    十二、关于现实规定宪法、国会选举法及解决国家一切重要问题,军人参议权。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见 编辑

先前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
大清帝國政府

中國憲法性文件
1911年(宣統三年)11月3日-1912年(民國元年)2月12日
大清帝國政府
後繼文件: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