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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是指獲釋出獄的囚犯可以重新融入社會活動,而犯了罪並已接受過法律處罰的人稱為更生人[1]。
1967年7月,臺灣省司法保護會易名臺灣更生保護會,1976年4月政府公布《更生保護法》。
早期稱為「釋囚」,而更生人士帶有正面意思,意指於監獄裡對自己的錯誤進行反省,並且以積極的態度,學習各種技能或者持續進修,從而讓自己在出獄後,能夠重新融入、貢獻社會。於2000年2月開始,香港懲教署改用「更生人士」一詞,取代「釋囚」此詞語[2],而且設有部門專門協助更生人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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