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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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九華(?—17世紀),瑞生江西瑞州府新昌縣[1]明朝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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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啓七年(1627年),李九華中式丁卯科江西鄉試舉人,崇禎元年(1628年)登進士,授福建南安縣知縣,以兵部主事主持四川鄉試,歷任車駕郎中,出為井陘僉事,銳意整修邊防、訓練士兵;曾經在朝廷上陳意見但未得理會。定州聞警,他委派妻子劉氏守城,自行帶兵北上,盜寇卻乘機攻入獲鹿,劉氏督兵守城八天後失陷,一家被殺。李九華來不及救援,以丟失領土遭連坐戍邊,後來起用為湖廣參議[1]南明年間,益王朱慈𤆃建昌起兵,他和陳泰來、胡維霖、熊士逵打算跟從,被按察使漆嘉祉、舉人戴國士勸止[2],後事不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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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八·列傳第十四》:(李)九華,字瑞生。崇禎元年進士。授南安知縣,以兵部主事典試四川,累遷車駕郎中、井陘僉事,銳意修防訓士。應詔陳言,不省。定州告警,委妻劉守城,自以兵北上。寇乘間攻獲鹿,劉督兵守八日夜,城陷,一門死。歸救不及,坐失地戍邊,後起湖廣參議。……皆瑞州新昌人。
  2. ^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八·列傳第十四》:初,益王由本(慈𤆃)起兵建昌,(陳)泰來與胡維霖、李九華、熊士逵將從之,漆嘉祉、戴國士持不可,曰:「公受朝命矣。今復從王,將奉王歸朝乎,王必不屈。將兩事乎,是懷貳心也。公為國事,捐身家,本以教忠,而先示貳心於人,人誰諒之?」乃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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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衔
前任:
趙珽
明朝南安縣知縣
1630年-1635年
繼任:
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