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单位的类型之一,为少数民族分布比较集中的行政村。设置“民族村”的条件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县级地方政府批准设立。

设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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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村依照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设定,设定条件各省级行政区不尽相同。

  •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第九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省、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规定(第十条)“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50%以上的村,可以建立民族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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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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