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有龄(1879年—1947年)字子健浙江杭县人。中国法学家、政治人物。[1]

汪有齡

生平 编辑

汪有龄生于一个仕宦世家。清朝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汪有龄作为浙江蚕学馆派生,赴日本学习技术,翌年由浙江巡抚廖中丞改派在东京学法律,后自日本法政大学毕业。归国后,历任清政府商部《商务官报》编辑、京师法律学堂教习。[1]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汪有龄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同年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在司法部次长任内,汪有龄积极参加恢复北京法学会,并根据学会宗旨,募资于1912年创办朝阳大学并任首任校长。1913年当选参议员,1914年任参政院参政,1918年8月任安福国会参议员、大理院推事。1920年,任《公言报》社长。1927年,他卸任朝阳大学校长一职。1931年,他离开北京,定居上海,成为执业律师。1936年七君子事件中,汪有龄曾为“七君子”之一李公朴担任辩护律师。[1]

1947年,汪有龄逝世。[1]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冈田朝太郎 口授 汪有龄 译述 吴宏耀 点校,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