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程序庭,簡稱準備庭,是由審判長指定受命法官所召開的法庭,主要任務在釐清案件爭點、決定案件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證據能力的問題和程序審查等事項,以利將來審判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行準備程序時,法院依法傳喚被告(或代理人)、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但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仍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庭所要處理的事項,包括起訴效力所及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情形;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另也包括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有關證據能力意見、曉諭為證據調查聲請、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文書、其他與審判有關事項[1]

為使審理及辯論程序流暢,「準備程序」相當重要,檢、審、辯三方先確定要對被告的什麼行為涉及什麼罪、什麼證據可以用,要請誰來作證,證物是否要送鑑定等事項,進行準備程序,以整理出爭點、證據調查方法及審理流程,再對爭點進行審理、辯論,進而宣判。

檢察官會盡全力提出證據,以將被告定罪,因此越複雜的案件,證據及證物也就越多,有時一件複雜案件,光是準備程序就可能會開好幾次庭[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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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央社新聞小百科:準備程序庭. 大紀元. 2006-12-15 [2011-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2). 
  2. ^ 新聞小辭典/準備程序庭. NOWnews. 200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