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問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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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問式訴訟(英語:Inquisitorial System)又稱糾問制度,是歐洲各國在中世紀亞洲各國則一直到19世紀末、甚至中國20世紀初都還使用的刑事訴訟制度。其特色是法官檢察官,亦即法官同時是負責提出證據、試圖證明被告有罪的人。在中國古代,判官一方面審判論刑,另一方面也要找出證據。

糾問式訴訟的最大問題在於:由於球員(檢察官)兼裁判(法官),自然就難以公平對待「另一隊的球員」(被告)。畢竟檢察官的任務主要是證明被告有罪,因此在蒐證、推理時就算再怎麼自制,仍難免犯有罪推定、較重視不利被告的證據、甚至朝有罪方向曲解證據的種種偏誤。相較之下,對抗制的法官比較能客觀中立看待證據。

在現代的刑事訴訟中,糾問制度被對抗制取代,亦即司法官員的角色被拆成法官檢察官兩個不同的職務,由不同人擔當,檢察官負責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官負責根據法庭上辯論結果以裁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及判處刑罰(這是歐陸法系的法官任務。在英美法體系中,對於較嚴重的罪行,陪審團負責裁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法官負責判處刑罰)。此外,並為被告加上了辯護人這個工具,以達到與檢察官與被告之間的武器平等,亦即使被告能在法律知識上與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檢察官平起平坐。於是現代刑事訴訟中,判官與嫌犯之間的兩方關係,變成「審、檢、辯」的三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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