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守則》(英語:Nuremberg Code)是一套人體試驗之準則,是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纽伦堡审判的結果。具體地說,其準則是頂著由於納粹於戰時對人類進行不人道的實驗而來,如約瑟夫·門格勒之類的人所進行的實驗。

背景 编辑

1947年8月,判案法官在醫生審判中的被告卡爾·勃蘭特和其他人等宣佈了裁決。法官也發表了他們對醫學實驗用於人類的意見。其中幾個犯人反駁說他們的實驗與戰前的實驗分別無幾,以及法律上也沒有對實驗合法不合法之說。

同年4月,李奧·亞歷山大英语Leo Alexander向戰爭罪行議會(Counsel for War Crimes)呈交了6點方案為合法的醫學研究取義。在裁決中這6點被接納了,另外也加了4點。而這10點方案便成了《紐倫堡守則》的條文。

雖然這些條文的法律效力沒被確定下來,它們也沒有被直至加進到美國或德國的法律中,但紐倫堡條文和其有關連的《赫爾辛基宣言》是作為《聯邦規則彙編》第45篇第46卷[1]的基本,而其是由美國的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頒發的法則,是為管理在美國由聯邦政府資助的實驗。此外,紐倫堡條文也被加進到個別州份,如加州,和其他國家的法律中。

紐倫堡條文包括某些準則,如知照下的同意、絕無約制、用正確方法來形成的科學實驗和對實驗參與者的利益

它要求進行人體試驗的醫生必須遵守一系列道德原則,包括受試者自願參與、試驗必須基於充分的知情同意、試驗必須符合科學標準等等。紐倫堡守則是人體試驗倫理的重要里程碑,對於當今的臨床實踐和醫學研究仍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编辑

  1. ^ link. [2013-08-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04).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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