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英語:Protection against Accidents (Dockers) Convention)是1932年4月27日第十六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是国际劳工组织第32号公约(C032)[1][2]公约于1934年10月30日生效。[3]

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簽署日1932年4月27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1934年10月30日
保管方国际劳工局局长
語言法语
英语

内容 编辑

公约[4]为保护船舶装卸工人安全,规定船坞、码头、埠头等的要道和岸上类似场所应加以维护,且应有上下船的安全设备(舷梯、跳板、扶梯等)。

具体(公约第三条)包括:

  • 设置安全有效的灯光;
  • 充分清除货物;
  • 码头边缘空隙大于90厘米且应清除障碍;
  • 在相关场所(要道、人行道、潜箱、船坞门等)安装不低于75厘米的栏杆;

等。

批准情形 编辑

截至目前,已有46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但14个缔约国根据1979年职业安全和卫生(码头工作)公约自动退出了本公约,目前公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32个国家生效。中华民国于1935年11月30日批准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于1984年6月11日承认该公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1][3]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2. ^ Convention C032 - Protection against Accidents (Dockers) Convention (Revised), 1932 (No. 32).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9).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1). 
  4. ^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