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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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德語:Schuldfähigkeit),是指一个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1]。
中国大陆编辑
- 中国大陆刑法认为自然人刑事能力的有无是与年龄和精神状态有关的。
- 中国大陆刑法规定未满16岁的自然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特殊的八类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贩卖毒品、放火)只需年满14岁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于精神状态,大陆刑法认为一个能证明行为时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人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注意这里一定要是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来说,行为时精神正常时不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另外,关于醉酒的规定,大陆刑法也认为病理性醉酒(即一喝酒精神状态立即不正常)是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生理性醉酒,因其在喝酒时能够控制其喝酒与否并且能够预见自己喝完之后的危害行为,因此是不可以免责的。
香港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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