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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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三俊(?—?),字用章,號玄嶽南直隸池州府建德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编辑

鄭三俊為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進士,授元氏縣知縣,調真定縣知縣,累遷南京禮部精膳司郎中,出為河南歸德府知府。天啟初年,召為光祿寺少卿,後改太常寺卿崇禎元年(1628年),起南京戶部尚書兼掌吏部事。崇禎八年(1635年)主持京察,澄汰至公。官至吏部尚書

崇禎十年(1637年),因曲庇侯恂下獄,盧象昇等上疏救援,內閣先後擬旨“回話”、“為民”、“提問”,最後,崇禎帝批:“可將三俊罪狀,一一講明,不必更處奏事官。”。家門前懸掛有“天子三問”匾額。

家族编辑

父鄭望溪[1]

延伸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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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卷二百五十四》,出自《明史

參考書目编辑

  • 明史》卷二百四十·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1. ^ 丁紹軾《封翁鄭望溪七袠序》
官衔
前任:
徐天寵
明朝真定縣知縣
1601年-1604年
繼任:
薛承教
未知
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何廷魁
明朝歸德府知府
1610年-1612年
繼任:
顏悅道
前任:
李日宣
明朝吏部尚書
1640年-1643年
繼任:
李遇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