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條約
此條目之中立性有争议。其內容、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 (2021年11月11日) |
重慶條約,光緒十六年(1890年)三月三十一日,英駐華公使華三(Fohn Washam)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慶親王奕劻簽定重慶條約六款。清廷允開重慶為通商口岸,准許英人住長江僱用中國船隻。此種船隻應納稅則,照條約的規定辦理。按國際通例,各國對於內河航業,絕對不許外人經營。英人此種要求,使外人得在內河通商,實開自古未有之惡例。[1],或稱《煙台續增重慶條約專條》、《煙台條約續增專條》
注释编辑
- ^ 鍾英編著.《國際常識辭典(增訂本)》.樂華圖書公司,民國24年06月.第146頁
參考資料编辑
- 《國際常識辭典(增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