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英語: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San Francisco,簡稱:TECO-San Francisco)是中華民國外交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領事館級辦事處。其位於蒙哥馬利街(Montgomery Street)上。該辦事處領務轄區加州北部內華達州以及猶他州[4]

駐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San Francisco
辦事處所在建築
概要
類型駐外辦事處實質總領事館
地點 美國加州
地址旧金山蒙哥馬利街555號501室
坐标37°47′40″N 122°24′12″W / 37.7944052°N 122.4034613°W / 37.7944052; -122.4034613
启用1979年3月1日
機構信息
辖区
所属部門中華民國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处长賴銘琪 總領事[註 1]
网站
www.roc-taiwan.org/ussfo
地圖
地圖

歷史 编辑

 
  駐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領事轄區

1979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与美国断交。同年2月28日,中華民國駐金山總領事館閉館。3月1日,设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金山辦事處。1992年4月30日,更名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舊金山辦事處。10月10日,更名为駐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5]:62—63

注釋 编辑

  1. ^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1][2]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3]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參考資料 编辑

  1. ^ 外交部針對本(8)月31日媒體報導我駐無邦交國家代表對內改稱「大使」事,特澄清說明. 公眾外交協調會 (新闻稿).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2. ^ 陳培煌. 統一名稱 代表對內稱大使. 中央通訊社.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09). 
  3.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06-13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9). 
  4.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北美地區轄區查詢. [2012-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30). 
  5. ^ 編著者:黃剛. 中華民國外交部出版品中所錄「日期」的歧異. 《中華民國與各國互駐代表機構之建制年表及疑考(1949~2006)》 (PDF). 臺北市: 出版者:黃剛. 2007-07-00 [2021-12-10]. ISBN 978957414673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8-09-09) (繁体中文).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