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霄(1874年3月16日—1956年),派名安吉,字石芝,又字石痴四川省璧山县八塘乡(今八塘镇)人。清朝及中华民国官员。[3][4]

高凌霄
大清內閣中書
籍貫四川省重慶府璧山縣
出生同治甲戌年正月二十八日(1874年3月16日)[1]
逝世〔1956年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month!日(1956歲—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month!—00)(82歲)〕
配偶賀氏(巴邑處士賀興理女);鄧氏
親屬曾祖高文蔚〔太學生〕,妣歐氏、彭氏;本生曾祖高文炳〔邑庠生〕,妣張氏、吳氏;祖高秀山〔字眉秋〕,妣董氏;本生祖高岐山,妣賴氏;父高兆奎(字聚五),母鄭氏、熊氏、伍氏;胞弟高恒吉、高士吉、高純吉、高瀚吉;子高祥麐、高祥楨、高祥桂、高祥樾、高祥松、高祥柏、高祥樟、高祥樞、女高祥芷、高祥裳[2]
出身
  • 璧山縣廩膳生
  •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科拔貢
  •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科本省鄉試第三十名舉人
著作
  • 《四千年文選》,成都復興書局,1943年
  • 《璧山縣志》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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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丁酉科拔貢,同年中式本省鄉試第三十名舉人。次年,他赴北京参加会试不中,期間参与了公车上书戊戌变法等。此后历任四川谘议局议员,资政院议员,其於會場揮拳毆打新律維持會發起人周陳二人,引發一時新聞[5][6][7]。宣統二年,考試舉貢,引見以內閣中書用[8]

中华民国成立后,回到四川,历任四川省议会秘书长[3]四川省大竹县酉阳县[9]大邑縣成都县灌县彭山县知事[10],1935年8月,任彭縣縣長[11];歷任重慶、成都中學校教習,省立第四中學校校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四川省文史研究馆研究员、成都市政协委员。[3]1956年逝世。[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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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光緒丁酉科明經通譜》
  2. ^ 「致成都市長余中英函並附高祥柏履歷。中翁市長勛鑒:敬啟者四小兒高祥松服務航空第三大隊,蒙大府優待。茲五小兒高祥柏,由金陵大學生考入外交部外文(訓練班),現早於國曆九月奉命飛往印度蘭加中國遠征軍總指揮部任翻譯官,已經數月。請大府准予註冊列入出征軍人家屬之部一律辦理,並希賜予優待條例一份以憑遵照。除另具履歷由本街鎮保蓋章證明外,特此報告,敬請查照辦理。至為銘感! 即頌 勛安。附高祥柏履歷一紙 綏署顧問高凌霄再拜 一、□、 鎮長王焯波(章) 保長劉炳森(章) 甲長曾□盛(章) 高祥柏,四川成都縣人,年二十二歲,由東北大學校肄業、金陵大學校肄業。二年,考入外交部外文訓練班受訓,奉調飛印度蘭加中國遠征軍總指揮部任翻譯官,十月到職。 父高凌霄、母鄧文清;兄祥松,弟祥樟、祥樞、祥芷、祥裳 高石芝具 一、□、」高凌霄史料四則
  3. ^ 3.0 3.1 3.2 3.3 高石芝 选编,高祥樟 注评,四千年文选,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年
  4. ^ 「高凌霄自書履歷:成都縣知事高凌霄,由前清內閣中書、咨議局議員、資政院議員回籍。民國二年,署理大竹縣知事半年。三年,署理酉陽縣知事一年半。歷任重慶、成都中學校教習,省立第四中學校校長。十年,奉鈞令委任大邑縣知事一年半。現奉鈞令委任今職,七月九日接事,須至履歷者。」高凌霄史料四則
  5. ^ 「緊要新聞一·高凌霄不容於川同鄉:北京,日前四川議員高凌霄在財政學堂因附和新簡提學使某欽選議員反對新刑律案,惱羞成怒,將新律維持會發起人周陳二人扭毆致被送廳發落,已誌前報,茲聞川省同鄉以該議員等玷辱全省名譽,大爲憤激,特於二十四日開同鄉大會共商對付方法,午後一時半開會,旅京各界到者一百餘人,惟高凌霄未到,首由何君夢庚報告開會宗旨,略謂該省選定之資政院議員高凌霄知識太淺,法律不諳,公然甘爲勞乃宣走狗,反對新律,吾人自難坐視,應請諸同志共籌對待方法,以取消其議員名義爲主,嗣由孫性廉君演說取消高之議員方法,必公電四川諮議局,始可達到目的,次由陳仲謀君演說對待辦法二條(一)質問高反對新刑律之理由並迫其自行辭職(二)申明高議員不能勝任川人不能承認其爲代表之情形,呈請資政院核議,眾贊成,次有楊君演說跡近爲高辯護,眾不欲聞,乃其父又上臺接續演說開口便雲與高無私交,惟願諸君念同鄉之誼饒他這遭免惹出外省人笑話,何君仍上台說明本會宗旨首在對待高某高某不諳法律之罪,已無可逭,又於日前出場與周陳二君私問無理取閙損失人格若任其盤踞議院國家政治上固受影響我川人名譽已先掃地矣後略有辯論陳仲謀君復上台演說高爲川人所推選川人即有監督之權,高有不法行爲,我輩旅京同人應 報告本省人士之責,遂決議公電諮議局請示辦法,眾拍掌於是由發起人取出簿冊各人簽名,末由楊君提議川路近事及報告在滬查帳情形旋即散會」,《申報》,Jan.1,1911,Num.13616
  6. ^ 「高議員竟欲以揮拳勝口說耶」,《申報》,Dec.27,1910,Num.13611
  7. ^ 「記者曰。高凌霄反對新刑律者也。如以舊律論。職官毆人。本有定科。今高既充議員。爲人民之代表。即當以人民論。餉以三百毛竹板。高凌霄其何辭。」;「高凌霄辯爭新刑律。至於肆蠻毆人。或曰。即以新刑律處之。不知當得何罪。」,《申報》,Dec.28,1910,Num.13612
  8. ^ 「監國攝政王鈐章五月十二日內閣奉上諭此次考試舉貢業經引見完竣自應分別錄用……高凌霄均著以內閣中書用」,《申報》,Jun.20,1910,Num.13421·上諭
  9. ^ 「巡按使公署令:巡按使指令酉陽縣知事高淩霄請領禁菸委員旅費抵解一案」,《四川政報》,1914 年,第2卷第19期 ,64頁
  10. ^ 「高凌霄傳略」,《璧山縣文史資料選輯》第4輯,1990.10,第79頁
  11. ^ 四川省檔案館館藏檔案第42全宗第2623卷,第7頁;第54全宗第40卷,第3~4頁;第54全宗第6468卷,第47、61-69頁;《民國川省縣長的銓選與考績》,王玉娟,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