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浪子小李/试练谷7

婚姻制度的演变 编辑

 
出土于山东省龙山文化遗址的乳房状陶器
(公元前2400年-公元前1800年)

史前时代,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渐渐从生物学结构中脱离出来,开始由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父系氏族转变和演化,而人类的婚姻也由原先的血亲杂交群体婚姻转变成对偶婚,再继而转变成一夫一妻制[1]:40

性禁忌的产生 编辑

在人类原始社会初期,女子发情期的消失,对当时的男女性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对女子而言,发情期的消失使得她们不再出现渴求交配的性亢奋状态,但又可以保持长时间的性需求和情感需求;而男子也因为女子的这一变化,而不得不放弃强迫式的性关系,并开始在女子面前展示自己的机智、勇敢,从而引起女子的性响应。这正是人类爱情初发时的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而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不可能用来约束两性之间的情爱问题,因此许多男性为了争夺女性而相互残杀,造成了大量的伤亡,如考古学家发现,北京猿人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头部被钝器或石器击伤而死亡。[1]:41

然而由于群体内部的自相残杀,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会严重威胁到原始种群的生存。因此,在这些冲突过程中,绝大多数原始种群产生了用来束缚群体公共意志的性禁忌。性禁忌的宽严程度不一,有的只是在禁止在狩猎时期发生性行为,而有的则可能发展为禁止观看、触碰女性,而更严厉的,则是将狩猎集团内部的女性全部剔除。而在非狩猎时期,性禁忌不再存在,成年男女可以发泄长期压抑的欲望,从而形成了早期的狂欢节日,如我国史书中记载的“春社”、“桑社”、“桑林”、“社日领会”等。[1]:42

氏族公社之间的婚姻 编辑

随后图腾开始出现,而图腾制度是比性禁忌更加严格、周密的意志的体现。在图腾制度下,原始社会中的信仰不同图腾的种群之间,男女性行为受到严格的限制,性行为只能在血缘关系很近的亲族之间进行,人类学家将这一婚姻形态称之为“血缘家族”。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这种只限于部落内部之间的近亲婚姻,使得人类的种族繁衍差点走向绝灭的边缘,人类被迫实行图腾种群的外婚制,即信仰不同图腾的种群之间,允许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1]:46-47

信仰不同图腾的种群之间可以进行联系所引发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促使了氏族公社的诞生。氏族公社是原始社会人类发展第一个阶段。在氏族公社时期,氏族婚姻联盟开始出现,最终形成了“婚姻”这一人类特有的社会结构。氏族婚姻联盟可以看成是“种内杂交”的一种,即不同氏族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它一般带有很强的社会组织性和协调性,如甲氏族中的女子为乙氏族中的男子的妻子,而甲氏族中的男子则为乙氏族中的女子的丈夫,这两个氏族也开始形成建立在性关系上的氏族联盟。[1]:49

在氏族婚姻初期,氏族之间的婚姻多发生在以氏族为单位的群体对另一氏族为单位的群体,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渐渐发展出仅供成年男子或女子居住的宿舍,成年男女不得进入异性宿舍。而正是由于成年男女固定居处的出现,改变了成年男女之间的交往形式,为男女双方提供了比较富裕的性选择机会,女子发情期消失时短暂出现的爱情再次大放异彩,并逐渐发展成为对偶婚姻。然而,此时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男女双方均可以通过一句话或一个动作而解决这种原始意义的“婚姻”,是一种极度不稳定的两性关系交往形式。再之后,这一形式渐渐变成一种正式的性行为形式,由秘密转向公开,由临时关系变成永久性的关系,受社会所承认、尊重和保障,然后就诞生了接受现代意义上的男女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个体婚姻。[1]:53-54

氏族公社带来的另一个变化,则是分配关系上的变化,在氏族公社出现之前,劳动产品归集体所有,每个人只能获取维持自己生存的物品。而个体婚姻出现后,人们开始对分配方式提出了自己新的要求,成年男女要求获得更多的物品,来巩固和稳定个体婚姻的关系。但由于当时的生产力低下,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因此没有劳动力的儿童便成为这一行为的受害者。为了生存,在血缘关系上最为接近儿童母亲同胞兄弟及有一定劳动力的未成年人只好接济负担过重的母亲或姐妹,而或姐妹则又反过来可以给予他们生活上的一定的照顾,于是,血缘亲族这一由同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组成的最小消费单位开始诞生。而血缘亲族的诞生,又进一步促使个体家庭这一概念的出现。[1]:55-56

亲族和亲属制度的出现,有效避免了血缘婚姻所引起的近亲结婚的再度发生,并继而分化出一种全新的氏族公社。以男女间性关系的发展演变为主要动因的变化,将原始社会中的原始种群,变成了由一个个亲族或个体家庭所组成的新的群体。由于孩子的主要供养者为母亲,以及母亲的同胞兄弟,而孩子的父亲甚至不能跟她们生活在一起,[1]:57“人但知有母,不知有父。[2]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亲族和亲属制度的出现促使人类进入母系氏族社会。在这一阶段,采集业成为主要的物质生产部门,而妇女则成为其中的主要劳动者,但由于缺乏男性及其他原因,一部分女性便把跟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其他氏族的男子拉到自己氏族中,形成了在女方家中一起居住、一起生活的个体家庭。[1]:57

在我国描述原始社会的诸多书籍中,有许多反映当时的性文化和性行为,如性禁忌、性习俗、性崇拜等:[1]:58

在《山海经·大荒东经》中记载:“有司幽之国,帝俊生晏龙,晏龙生司幽。司幽生思士,不妻,思女,不夫。”《博物志》又载“思士不妻而感,思女不夫而孕。”有学者认为,其中描述的是“司幽国”分为男女两个集团,男性集团叫思士,不需要妻子,女性集团叫思女,不需要丈夫,思士集团和思女集团眼睛互相望一会儿,就会感动、怀孕,进而将这一描述解释成性禁忌。[1]:59-60

新石器时代正处于母系氏族繁荣时期的仰韶文化村落遗址中,发现了大量用来建造房屋的房基,且个别房基长达十米。而在父系氏族龙山文化遗址中,出土的遗址却较仰韶文化小,房屋的居住空间比较小,再无以前的大宿舍式的建筑。[3]这表明在仰韶文化时期,男女之间按性别居住在各自的居所内,婚姻状态正由群婚向对偶婚姻过渡。而到了龙山文化时期,一夫一妻制开始形成。[1]:61

主要参考书籍 编辑

  • 《中国性文化史》(石方著)[1]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石方. 中国性文化史. 哈尔滨: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3. ISBN 9787207025364. 
  2. ^ 尚秉和. 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 中国书店出版社. 2001年. ISBN 7-80568-941-5/K·132 请检查|isbn=值 (帮助). 
  3. ^ 安志敏. 我国新石器时代的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 历史教学. 1960年,. 196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