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臺灣教育專案/臺大東南亞史/提報作業/東南亞難民移民(非常態移民)

概念介紹 编辑

「難民 (refugee)」是一個目前在東協官方公告中幾乎看不見的名詞,各國在稱呼該地區難民時,多使用「非常態移民(irregular migration)」替代之。文字上看似相去不遠,實際上,由於難民僅是非常態移民的一種,使用概括性的非常態移民一詞,將使「難民」的急迫性被模糊。[1]本條目將針對這個名詞進行細部的解說,以釐清東南亞難民在稱謂及概念界定上之相關議題。

非常態移民可以簡單地定義為:為了到他國工作,而進行的非法或未經授權的移動活動。不過,嚴格說起來,這個詞目前並沒有清楚而廣為接受的定義。這個詞語今天被廣泛用於東南亞的移民問題,包含許多人口販運的事件,或是2015年孟加拉灣的羅興亞事件中,均可看到「非常態移民」一詞的使用。

除了非常態移民 (irregular migration)一詞之外,在官方文件、媒體、或是學術文章中,常見用來替換這個詞的,還有非法移民 (illegal migration)、未登錄移民 (undocumented migration)、未授權移民 (unauthorized migration)、非官方移民 (unofficial migration)、非正式移民 (informal migration)以及秘密移民 (clandestine migration)。在本條目中,為求寫作的一統性及理解的方便性,將只使用非常態移民作為通稱。

國際上對於「非常態移民」之定義 编辑

聯合國大會第3449號決議首次建議在所有官方文件之中使用「非常態移民」,認為這一詞較之「非法移民」來得妥適。[2]同時,大會也建議使用「未登錄」或「非常態移工」來界定那些不是透過合法程序進入他國並工作者。因為如此,非常態移民這一詞便為幾個關於移民的重要國際組織使用;這些組織包含了歐洲議會、國際勞動組織、國際移民組織、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以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雖然「非常態移民」已廣為使用,目前國際上對於「非常態 (irregular)」卻沒有明確的定義;換言之,這是一個沒有清楚界定的形容詞。非常態移民可能呈現多種形態,包含沒有授權而進入他國、留在他國而缺乏授權、遭遇人口販賣、人口走私[3](人口販賣的定義是:為了營利,以威脅為手段而使一個人控制另一個人。[4]人口走私的定義則是:將人非法購入一國之境內[5])、或者濫用庇護系統的人 [6]。在用法上,這個沒有清楚定義的名詞常常與「非法 (illegal)」之意涵連結在一起,使得此種移民被貼上犯罪之標籤。 [7]

東南亞內部的非常態移民問題 编辑

現況概覽 编辑

目前多數東南亞的非常態移民都不是罪犯,然而,由於被貼上了「非法」的標籤,使得他們的基本權利遭到剝奪。在東南亞沒有任何區域協定來解決非常態移民問題的現況下,許多收到難民的國家都將他們視為「非法」移民。

這種移民的成因有許多種,總結來說,可歸因於想要移居的人數遠超過被准許移居的人數[8]。因為移民供需的不平衡,便有藉以賺錢的黑市出現,東南亞國家間的地理鄰近性更使得黑市交易猖狂 [9]。也因此,「非法移民」一詞常常被用來指涉移民走私與人口販賣。

東協的回應及處理 编辑

關於協助東協內部針對非常態移民(irregular movement)目前沒有簽署具體的協議,在該議題上,目前僅簽有《東協人權公約》。《東協人權公約》當中的第16條內容為:「每個人都有根據他國法律以及適用的國際協定,去尋求及接受庇護的權利。」[10]然而,這條國際法雖認可任何人均有離境的自由,卻沒有相應地保障進入另一國之權利,因此並不足以保障非常態移民者。

除了《東協人權公約》之外,東協組織下還設有「東協人道援助協調中心 (ASEAN Coordinating Centre for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AHA Centre)」以進行人道合作救援行動。[11]不過目前該組織多致力於協助因天災(比如地震、海嘯等)而出現的難民,至於因為政治因素(比如政治迫害、國內暴動)而出現的難民,則未予介入。東協未介入政治難民,與東協組織本身恪守的方針有關。東協的組織方針強調該組織尊重各個國家的主權 (Respect of State Sovereignty)、行不干涉主義 (Non-inteference)、以及採用共識決 (Consensus)等等。[12]因此在不輕易介入他國政治事務之原則下,對於政治難民自是少有理會。

在缺乏常規的解決管道架構下,東協只能針對大規模的政治難民潮事件召開特別集會。比如,2015年12月,在聯合國難民委員會輔導下,東協針對孟加拉灣的難民問題召開特別會議。該會議指出關於東協難民的核心問題,在於給予他們一個「合法」的身分,讓他們具有基本權利(生存的機會,以及享有健康、教育、安全感及歸屬的權利)。該會議提出區域行動計畫(Regional Plan of Action),呼籲各國應與該委員會合作,建立有效的登記制度,使庇護尋求者及難民能夠具有官方認可的身分。該會議並呼籲各難民接收國開放難民在該國的工作權,這樣不只能夠讓難民能夠去追求自己的權利外,更能減少國家在難民支援上的支出,創造雙贏局面。[13]然而即便如此,迄今東協尚未針對相關議題做出進一步回應。

雖然針對近來幾個較重大的政治難民事件,東協已召開了數次會議,但目前這些會議的共同聲明都只具有建議性作用。在東協的不干涉原則框架下,東協仍然對於政治難民的安置以及救援相當消極。

東南亞內的難民危機實例 编辑

Rohingyas 羅興亞人 编辑

羅興亞人是一個穆斯林族群,可追溯其祖先為緬甸若開邦的佛教徒、孟加拉人與阿拉伯商人的混血。[14] 羅興亞人被排除於緬甸官方的135個族群名單之外。[15] 緬甸大約有八十萬名羅興亞人,另外還有一百萬羅興亞人流亡海外。 西元2009年,羅興亞人的非常態移民引發國際關注。在被泰國政府拒絕,並且被泰國當局拒絕人道救援後,載著難民的六艘船在安達曼海域被發現。數十年來,羅興亞人主要經由陸地疆界進入泰國。[16] 然而,近年來,有些羅興亞人也嘗試經由海上,前往印尼或是澳大利亞尋求庇護。 羅興亞人的狀態在他們的目的地國家中仍非常不穩定。在泰國,羅興亞人被視為非法的經濟性移民。打算在泰國生存的羅興亞人只能在非正式的勞動部門中工作。在馬來西亞,羅興亞人可以登記為難民或是尋求庇護者,然而他們也被視為非法移民,且未被給予相當的公民權。 [17] 他們仍繼續面臨準軍事組織、人民志願軍的威脅,以及被腐敗的當局進行人口買賣的危險。[18]

Khmer Kroms (Lower Khmer) 下高棉人 编辑

下高棉是一個位於湄公河三角洲的族群,其活動範圍橫跨柬埔寨、泰國與越南國境。在越南的下高棉人,由於政府在土地改革政策上的差別遭遇,大量失去他們的土地,土地則被重分配進入越南人手中。[19] 下高棉人對於土地權利的抗爭,則受到當局嚴重的打壓。 [20] 面對越南當局,下高棉人也面臨宗教與語言的文化威脅。下高棉人開始移民離開越南,主要經由行走跨越非正式的陸地疆界,進入柬埔寨和泰國尋求庇護。[16] 對於逃往柬埔寨的難民而巖,柬埔寨法律允許父母為下高棉人者,可獲得柬埔寨公民身份。[21] 然而,實際上,由於歧視以及模糊的行政程序,許多下高棉人仍無法登記取得柬埔寨公民身份。因此,許多人仍為柬埔寨的無國籍者。[22] 這樣的國籍政策,導致柬國政府並不將下高棉人視為難民。[23] ,同時影響下高棉人作為難民與無國籍者的人權。許多下高棉人不受健保等社會福利所保障,也面臨了被柬埔寨當局逮捕等人身安全問題。

Hmong 赫蒙族 编辑

赫蒙族是一支居住地橫跨中國西南部、柬埔寨、寮國、泰國及越南的高地的族群。寮國境內大約有四十五萬名赫蒙族人,赫蒙族也是該國第三大的族群。在冷戰期間,美國中央情報局(CIA)資金援助許多赫蒙族人,共同打擊共產的老撾人民軍。[24] 在共產黨獲勝之後,一萬名左右的赫蒙族人遭到報復性屠殺,十二萬五千名成為難民,逃往其他國家重新定居。 [25] 仍有成千上萬赫蒙人躲藏在寮國的叢林中生存。 西元2004年,大量的赫蒙族人越過湄公河,進入泰國境內的碧差汶府(Phetchabun)。泰國政府對赫蒙人施以拘留與驅逐出境的政策[26]。西元2007年,泰國政府甚至簽訂寮泰邊境安全合約(Lao-Thai Committee on Border Security Agreement),賦予泰國權力將尋求庇護的赫蒙族人遣返的權力。[26] 同年,超過一百名赫蒙族人被強制送回寮國。[26] 被遣返的赫蒙族人,重新到寮國當局所治理的Phonkham地區的居落定居。 赫蒙族人被泰國政府視為非法移民。西元2007年,超過七千五百名赫蒙族人被拘束在 Huai Nam Khao 營區。因為視赫蒙人為非法經濟移民,泰國政府拒絕將其視為庇護尋求者,自身並未進行難民處置工作,也阻止聯合國難民署(UNHCR)進入赫蒙族所居住的軍事管制營區。 [17]

參考文獻 编辑

  1. ^ Labour Migration in the ASEAN Region - Heinrich Böll Foundation. 
  2. ^ United Nations Official Document. 
  3. ^ Key Migration Terms. 2015-01-14. 
  4. ^ UN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2000)
  5. ^ UN Protocol against the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and Air (2000)
  6. ^ Uehling 2004
  7. ^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s of NonCitizens E/CN. 4/Sub. 2/2003/23 Para 29
  8. ^ Massey et al. 1993
  9. ^ Basttistella 2002
  10. ^ http://www.asean.org/storage/images/ASEAN_RTK_2014/6_AHRD_Booklet.pdf
  11. ^ http://www.ahacentre.org/
  12. ^ http://www.foreignpolicyjournal.com/2014/10/15/the-asean-way-the-structural-underpinnings-of-constructive-engagement/
  13. ^ http://www.unhcr.org/566165a412.pdf
  14. ^ Methieson, 2009
  15. ^ Burma Citizenship Law, 1982
  16. ^ 16.0 16.1 Palmgren, 2010
  17. ^ 17.0 17.1 Amnesty International, 2010
  18. ^ SUARAM, 2010
  19. ^ Khmer Krom Foundation, 2009
  20. ^ Human Rights Watch, 2009a
  21. ^ Cambodia Law on Nationality, 1996
  22. ^ Khmer Kampuchea Krom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2007
  23. ^ Cambodia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05
  24. ^ Time, 2009
  25. ^ Refugees International, 2008
  26. ^ 26.0 26.1 26.2 Medecins Sans Frontieres,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