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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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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位於東帝汶中的公有领域,因為它由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政府出版和分發,根據印度尼西亞版權法第6號,1982年第13條,2002年5月20日獨立後在東帝汶有效。[1]
不得侵犯以下版權:
- 國家標誌和國歌按原樣出版、複製;
- 出版和復制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出版的任何東西,除非版權聲明受法律或法規或作品本身或出版時的聲明保護;
- 全部或部分重複來自新聞機構、廣播或電視廣播公司和報紙的新聞,從此類新聞最初發布算起不少於1x24(二十四的一倍)小時,以及新聞來源應充分引用。
PD-TLGov
東帝汶公有领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PLP-Vertreter_bei_Francisco_Guterres_2020-01-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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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著作權局循環引用文件38a,以下國家並未參與伯恩公約或世界著作權公約,並且沒有基於對美國國民或居住者所作作品的互惠待遇,而做出總統宣言決定恢復這些國家境內作品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
- 東帝汶、厄立垂亞、衣索比亞、伊朗、伊拉克、馬紹爾群島、帛琉、索馬利亞、索馬利蘭和南蘇丹。
因此,這些國家公民在這些國家境內製作的作品通常不在這些國家以外受著作權保護,也因此這類作品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其他國家可能屬於公有領域。
- 然而:
- 在這些國家境內,由其他國家公民或永久性居民發表的作品,只要涉及國家參與了伯恩公約或其他著作權條約,那麼在其母國仍然依據其本地法律而受到著作權保護,甚至是全世界。
- 類似的講,在這些國家境內發表後30日內,在其他國家發表的作品也通常會根據外國的發表日期而受那個國家的著作權保護。當作品在這些國家以外受著作權保護時,這類著作權保護的條款或可能超過這些國家境內的著作權條款。
- 這些國家境內未發表的作品可能完全受著作權保護。
- 如果作品的來源國加入著作權條約或與美國簽訂協議,並且作品在其來源國仍然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話,這些國家之一的作品可能根據URAA而受美國著作權保護。
東帝汶於2022年11月製定了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法令,其於2023年5月28日生效。 注意:根據共享資源方針,此標籤不足以單獨對文件授權。您也應該選擇一個標籤以描述為什麼此文件在其來源國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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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帝汶法律體系的主要特徵——實用指南,第177頁
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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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 縮圖 | 尺寸 | 使用者 | 備註 |
目前 | 2020年1月25日 (六) 17:18 | | 1,944 × 1,296(516 KB) | J. Patrick Fischer |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
檔案用途
全域檔案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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