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奏銷案,清初于江南嚴行“賦稅催繳”政策,而造就的一場大案。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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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以來,江南官吏士紳經年拖欠稅金錢糧。清初,“江南财赋半天下,苏、 松、镇、常与江宁五郡又居江南大半之赋”。[1]順治十六年(1659年)清廷制定條例,凡江南紳衿拖欠錢糧者,必予以懲罰。但江南士紳仍拒繳如故。[2]

康熙元年(1662年),“兵饷缺乏,至今已极”,而官吏催征无术,“逋欠如故,拖欠仍复累累”,户部嚴催順治十七年奏銷錢糧,“限文到二月内,照数严追实解,以济军需”,[3]。最初,只限於無錫嘉定兩縣,巡抚朱國治剛愎自用,发起了「奏销案」,[4]把江南钱粮之逋欠,分为宦欠、衿欠、役欠等三欠,一一造冊清查,“限文到二月内照数严追完解,以济军需可也”,[5]六月初三日,僅蘇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鎮江府四屬的進士舉人生員一萬三千五百一十七人,以“抗糧”的罪名,鞭笞纷纷,衣冠掃地。吳偉業徐乾學等名士亦不能免。

由於,奏销案發動的时间甚短,匆匆造册,并未认真严核,诬陷冒名之冤案自然層出不窮,[6]順治己亥科探花葉方靄欠一文钱,亦被黜,他为此疏陈:“臣名下三斗七升五合官田三顷二十九亩六分零八厘六毫,计银四十四两六分零。及取家中完银印票,共完过四十六两一钱五分五厘,已完透无欠。不意奸书徐宁宇朦开欠银一厘。夫一厘之银,即今制钱一文。岂有四十余两之银悉已完纳,独欠一厘,以干降处?乞细加查核诬陷。”[7]故民间有“探花不值一文钱”之說[8]。於是兩江士紳得全者無幾,“捍吏势同狼虎,士了不异俘囚。时人惟有营债一途,每月利息加二加三,稍迟一日,则利上又复起利。……赋税之惨,未有甚于此时者也。”[4]康熙元年(1662年)正月二十五日朝廷下令韩世琦至苏州,接替朱国治的江南钱粮清理事務,“未完之案,积至三百三十宗”。康熙四年(1665年),清政府下令韩世琦“将五府钱粮拮据全完,殊为可嘉,着从优加二级。”[9]

三藩之亂時,清廷為了爭取江南地主階級的支持,於是放鬆奏销案禁令,允許被黜降的官紳士大夫捐納銀兩開復。此案既不见于官书,《東華錄》等亦不記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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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撫吴疏草·叶序》
  2. ^ 刘彩萍,〈清初江南赋税问题探析——以“哭庙案”与“奏销案”为例〉,《农业考古》,2015年06期
  3. ^ 《抚吴疏草》卷十《十七年三欠续完疏》
  4. ^ 4.0 4.1 《阅世编》卷六《赋税》
  5. ^ 《撫吴疏草》卷三
  6. ^ 《抚吴疏草》卷三《题明凌搢疏》
  7. ^ 《抚吴疏草》卷六《叶方蔼欠粮疏》
  8. ^ 清朝野史大觀·清人逸事》擷趣(七)
  9. ^ 《抚吴疏草》卷五三《奏加衔谢恩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