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雲(1791年—1839年),秋槎浙江山陰(今屬紹興縣)人,清朝官員。

婁雲所立《房裡溪官義渡示禁碑》

生平 编辑

 
婁雲於新莊保元宮所立〈嚴禁截流塞狹圳道記〉

婁雲由監生捐納從九品,分發福建省邵武府邵武縣拿口巡檢。道光六年(1826年)奉命赴臺緝匪有功,陞補建寧府崇安縣星村縣丞泉州府惠安縣知縣、署福州府糧捕通判[1]道光十六年(1836年)接替玉庚,陞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又稱淡水同知,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官職品等為正五品,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因為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約今台灣基隆新竹,因此實為北台灣的統治者。

婁雲道光16至17年間,積極整理地方鄉職,包括訂定莊規、辦理清莊,及對隘寮進行整飭[2]。任內捐設義渡、勸辦義倉,續修明志書院,道光十九年(1839年)因病離任,旋卒[1]

舉人吳子光於〈淡水義渡記〉文中描述婁雲設大甲溪義渡之功,解決百姓長久渡溪的痛苦,並記載婁雲離職時百姓之不捨,曰部民捧香伏地,相與設祖帳,如儀數十里不絕於道,有哭失聲者[3]

參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書目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引用
  1. ^ 1.0 1.1 顧敏耀,《臺灣溪流渡運交通史之重要文獻--吳子光〈淡水義渡記〉考釋》 (PDF). 東海大學圖書館館刊第 46 期, 2019年10月15日. [2020年6月22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年3月12日). 
  2. ^ 陳志豪,《隘糧與大租:清代竹塹地區合興莊的隘墾事業與閩粵關係》 (PDF). 《全球客家研究》,2015 年 5 月 第 4 期,頁 1-30. [2020-06-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6-25). 
  3. ^ 黃菊芳,《從吳子光的〈擬禽言〉論客語文學的承與傳》 (PDF).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 《客家研究》 第八卷第一期, 2015年6月43-74頁. [2020-06-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6-25). 

外部連結 编辑

官衔
前任:
玉庚
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1836年上任
繼任:
龍大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