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督商办企业

官督商辦是由商人出資認股,政府派官員管理的商業組織方式。在官督商辦的模式中,政府和商人是庇護人與受庇護人的關係。這個官商之間的庇護關係可追溯至明代的食鹽貿易。

由來 编辑

鹽的期貨市場早在明初已出現,明初政府需要把糧食運到北方邊境的駐軍,於是拿食鹽做抵押,以換取商人的服務,替政府把糧食運送北部邊境。運糧後,商人可獲得一紙票據(鹽引),可藉此到兩淮的鹽場換鹽。因此鹽引有國債的性質,雖然鹽引的買賣沒有合法性的保障,但是鹽引買賣迅速蓬勃。可是隨著商人大量囤積鹽引,使鹽引價格逐步下跌,政府幾經干涉無效,結果在明末把鹽引全部廢除,同時把鹽的專賣權授予當時已經操控市場的大鹽商,實行所謂「綱法」。鹽引貿易轉變為綱法,就等於取消了以國債為基礎的鹽引期貨市場。食鹽專賣權是政府的對大鹽商的庇護,商人對政府的回報則是無定額的大筆捐獻。綱法就是清代官督商辦的原型。

因此官督商辦的模式不是晚清洋務運動時才發明的,清政府和商人早在食鹽貿易中已經習慣這種模式。《清史稿.食貨志》記載:

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其行鹽法有七:曰官督商銷,曰官運商銷,曰商運商銷,曰商運民銷,曰民運民銷,曰官督民銷,惟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

洋務運動時期,引進新式企業需要巨大的資本。可是除了政府,民間根本沒有能提供如此龐大資本數額的金融機構。中國傳統的集資辦法是透過個人關係網絡 (包括以宗族及地方寺廟組織的名義成立控產集圑)。由於所需的資本過於龐大,遠超中國傳統生意的規模,不可能僅從個人關係網絡籌集得來。因為傳統中國沒有法律保障的結算信用制度。只有個人信用存在,而沒有制度化的信用。雖然中國普遍存在使用契約或合同的傳統,但是沒有強制執行合約的法律保障。如果發生合約糾紛,立約雙方只有尋求其庇護人來解決糾紛。個人信用是依賴庇護關係運作的。個人信用的世界,不可能建立起獨立的金融市場,所以集資的能力有限。

但清政府在太平天國之後,財政面臨更大的困難。一方面是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背負著對英國的賠款,二方面是太平天國影響了清政府的賦稅收入。清代的賦稅制度主要是地丁、漕糧、關稅及鹽課四大正稅,以地丁收入為最多,約佔去三分之二。而江南地區更是地丁的重要部分。但是地丁田賦的有效徵收需依靠田土戶口登記紀錄。太平天國之亂,嚴重破壞了江南地區的田土戶口登記紀錄。因此大大地影響了清政府的收入。

清政府拿不出巨款直接投資新式企業,結果仍引用傳統的「綱法」向私人募集股本,由商人出資認股,政府派員管理,這方法稱為官督商辦。

運作 编辑

洋務運動中不少官督商辦的企業都以輪船招商局為藍本,例如電報的設立。《清史稿》卷151記載:

天津道盛宣懷言於鴻章:「宜仿輪船招商之例,醵集商股,速設津滬陸線,以通南北兩洋之郵,遏外線潛侵之患;並設電報學堂,育人才,備任使。」

然而官督商辦企業的政策決定大都掌握在由政府委任的官董手中。例如,輪船招商局在1909年由股東選舉董事會以前,股東只能極少量地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時人吳佐清的說得非常清楚:

中國之紡紗織布局,若云官辦,則實招商殷,若云商辦,則有總辦幫辦提調名目。……商民雖經入股,不啻途人,即歲終分紅,亦無非抑他人鼻息。而局費之當裁與否,皆不得過問。雖年終議事,亦仿泰西之例,而商股與總辦分隔雲泥。

輪船招商局局董在年度報告中對攻訐者的反駁,也明顯有中國生意傳統的味道:

蓋實未知局員皆有巨資倡為商股,即各董事亦係有股之人所充,孰不望局務蒸蒸日上……而有股商,大半局員之親友商人,耳目較近,豈肯受其欺蒙?是不待官查,早為眾商所不容矣。

對近代企業的作用 编辑

李鴻章庇護下的財務結構十分龐大,在他的勢力下除了壟斷了輪船航運,還包括兵工廠,礦業,電報,及棉紡業。甲午戰爭後李鴻章下台,原來在李鴻章庇護系統化整為零,結果大型官督商辦企業紛紛轉為私營,這一點很大程度是由於作為李鴻章手下的企業大股東,為了減少新上場官員的控制,而借用1890年公司法的結果。另一方面壟斷權的分散也讓私人企業得到發展空間。

晚清官督商辦的另一重要意義是在招商的過程中,中國人重新開始認識可轉讓股份的買賣。在此以前的股份都是廟產或族產式股份,並不可任意轉讓的。另一方面,由於需要公開招股,由此也開始了按照西方習慣公開賬目的做法。而會計賬目中也可見到折舊等西方的觀念的雛形。這些都有助日後金融市場重新出現。

結語 编辑

官督商辦是由商人出資認股,政府派官員管理的商業組織方式。在官督商辦的模式中,政府和商人是庇護關係。中國沒有金融市場可以集資。洋務運動初期,引進新式企業需要遠超私人資本的大量資本。清政府財政困難,拿不出巨款直接投資,結果也只能引用鹽專買的綱法來募集私人股本。甲午戰前官督商辦企業把持在李鴻章手中,盛宣懷管理輪船招商局,引入股份資本的概念,使商業股份交易活躍起來。李鴻章倒台後,整個庇護網絡化整為零,同時也讓私人企業得以蓬勃發展。

研究書目 编辑

  • 陳錦江著,王笛等譯:《清末現代企業與官商關係》(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 劉廣京:《經世思想與新興企業》(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
  • Albert Feuerwerker著,虞和平譯:《中國早期工業化:盛宣懷(1844-1916)和官督商辦企業》(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