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重定向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是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
任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职责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第三十条规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 第三十二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七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
-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级别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为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历届副检察长
编辑附:1949年10月-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编辑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 常务副检察长:梁国庆 → 张耕(2003年10月宣布)
- 其他副检察长:邱学强、胡克惠(2009年6月免去)、赵登举(2004年8月免去)、赵虹(2007年12月免去)、张穹(2003年7月免去)、王振川(2009年6月免去)
孙谦(2003年6月-2004年8月,2007年12月第二次任命)、朱孝清(2004年8月任命)、姜建初(2004年8月任命)
- 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女,2017年4月免去) → 邱学强(2017年4月升任)
- 其他副检察长:邱学强、朱孝清(2014年4月免去)、孙谦、姜建初(2017年4月免去)、张常韧(2017年2月免去)、柯汉民(2017年2月免去)、李如林(2014年4月任命)、徐显明(2017年2月任命)、张雪樵(2017年4月任命)
此章节需要更新。 (2022年9月3日) |